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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农村电价乱加价、农网改造乱收费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国家计委公布7起案件的查处情况
发布时间:2007-04-28 13:40:56  湖南省物价局
    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及实现城乡同网同价,是降低农村电价、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国家计委采取各种措施对农村电价实行标本兼治,受到了广大农民的普遍欢迎。但在农网建设和改造中,也有一些基层单位借农网改造之机乱加价、乱收费,而且问题比较突出,成为群众投诉举报的热点之一。

    为了制止农村电价乱加价、农网改造乱收费,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日前,国家计委正式向社会各界公布了部分由群众直接举报的案件的查处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供电局在1999年3月至2000年9月,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农网改造过程中,违反内蒙古自治区电网改造领导小组《关于在农标低压电网建设与改造中用户电能表和接户线改造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的紧急通知》(内电网办字[2000]第4号)的规定,每户应收电网改造费200元,实收500元,共向643户超标准收取192900元。

    ━江苏省南通市陈桥乡马躺路村村委会违反国家计委计价检[2000]747号和江苏省物价局苏价工[1999]367号文件的规定,在农网改造中,超过国家规定,向农民收取农网改造费。按规定,电表及以下入户线最高不得超过178元,而实际向农民每户收取275元,共444户多收价款43068元。

    ━浙江省象山县鹤浦镇鹤翔村村委会违反国家计委计价检[2000]747号文件精神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浙价工[1999]436号)规定,1999年8月在农网改造中超标准收取农网改造费,按规定每户收取最高不超过150元,而实际收取村民住户每户500元,非村民住户每户700元,共计多收价款41980元。

    ━黑龙江省北安市农电局石泉镇电管站违反国家计委(计价检[2000]747号)、黑龙江黑农办[1999]52号文件及黑龙江省农电局黑农电办[2000]14号文件规定,向157户农民超标准收取农网改造费,规定133.7元,实收150至250元不等,超收价款3877元;向石泉村农民收取国家已明令取消的电费保证金3140元;违反规定摊派义务工、义务车及餐费共计19830元;违反规定向农民加价出售进户线,应执行招标价每米1.15元,实际售价为1.5元,共售31900米,多收价款11165元(此项多收价款当地审计局已作处理),以上共计多收取38012元。

    ━湖南省石门县新街口村居民委员会,违反国家计委计价检[2000]747号和湖南省湘价传电[2000]62号文件规定,在2000年9月开始的农网改造中,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向农民收取农网改造费,按规定每户电能表以下进户线费用最高不得超过200元,而实际在收取200元外,另外加收137元的材料费、施工费等,共320户,多收价款35561元。

    ━江西省玉山县紫湖镇土城村村委会,违反上饶市物价局和玉山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超标准向每户农民收取电能表等附件费用,按照规定每户只能收取60至70元,而实际收取每户100元,共计多收价款27160元。

    ━河北省固安县电力局违反国家规定,在农网改造中,让农民义务出工,未付施工费2275元,违反规定向该县礼三村收取变压器购置款13640元,变压器实验费850元,以上合计16858元。

    据介绍,上述乱加价、乱收费问题,已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责令将多收价款和费用退还给农民,目前绝大部分已退还。而国家计委有关人士指出,以上7起案件虽属个案,但在农民收入增幅持续下降的情况下,这些乱收费造成的负担相对每户农民来说并不轻。

    为此,国家计委再次向社会各界重申: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的政策,维护政令统一,做到令行禁止。在农网改造中,除电能表以下入户线由农民集资购买、部分改造资金不足地区电能表由农民集资购买外,严禁再向农民收取任何形式的材料费、施工费、管理费、手续费等费用。凡由电力企业组织农民出资购买的用电器材,其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统一核定。电能表无论是否由农民出资购买,都禁止向农民收取电能表保证金。农网改造工程的设备和材料的招标采购价格是设备和材料的最终购买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加价收费。采购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仓储费、损耗等,计入现行电网运行成本,不得在农网改造资金中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