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价函〔2008〕98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知识产权信息
服务中心收费问题的批复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省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
  你中心《关于继续执行湘价函[2005]145号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开展专利检索、专利咨询等服务,应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服务后,方可向委托方收取服务费。未提供服务不得收费,也不得利用行政职能强制服务收费。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1、专利检索费:文摘5元/件,说明书20元/件,课题检索80元/件;
  2、专利有效性认定费:150元/件;
  3、提供专利咨询、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系统建设及有关知识产权产品研制开发服务,其服务费由委托双方在书面协议中明确;
  4、培训费:根据办班内容、要求、条件等实际,报我局另行核批。
  三、你中心接此批复后,应及时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变更手续,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明码标价,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度检审。
  四、本批复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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