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价函〔2008〕97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因公出国签证表格
翻译打印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省出国人员服务中心:
  你中心《关于请求继续执行因公出国签证表格翻译打印收费项目标准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因公出国人员提供签证表格、资料翻译打印服务属代办服务行为,必须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对自愿委托你中心提供签证表格、资料翻译打印服务的,你中心应选派熟悉签证政策和外语的专业人员,提供准确、快速的服务,确保服务质量和签证率。对因服务质量原因影响签证的,应负责办妥签证手续。
  二、因公出国签证表格、资料翻译打印服务费标准,按送签国家签证表格的复杂程度核定如下:(1)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30元/人•国;(2)日本、加拿大、英国、德国、意大利、新西兰、澳大利亚、美国等其它国家:60元/人•国。上述收费均含各种表格费用。除此之外,不得再向委托人收取其它费用。
  三、你中心接此批复后,应及时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变更手续,严格执行本批复规定的标准,明码标价,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度检审。
  四、本批复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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