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价函〔2008〕96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
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服务收费的批复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你会《关于继续开展税务代理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服务业务收费的请示》收悉。鉴于你会执行我局湘价函[2006]59号文件无不良反映,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为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发票必须经工商登记注册、具备省地方税务局颁发的《社会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资格证书》,并坚持自愿委托、服务有偿原则,不得借助行政职能强制服务收费。凡不具备上述条件,不得收取开票服务费。
  2、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服务费按发票金额的8‰收取,但每张发票开票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150元。
  3、收取开票服务费后应提供代征税款、填开发票、解缴代征税款、报送《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的纸制文件和电子信息等服务,并按有关规定严格把好审核关。收取开票服务费后不得再以其它名义收取费用。
  4、你会接此批复后,应通知具备开票资格的相关社会中介机构到当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变更手续,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严格执行本批复规定的收费标准,明码标价,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度检审。
  5、本批复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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