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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国家计委第26号令)的规定,结合《湖南省定价目录》,我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湖南省价格听证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列入《湖南省价格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在制定或调整时,必须实行价格听证。其中,定价权限属于省级的由省物价局组织听证,但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执行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也可委托有关市(州)、县(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省物价局授权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市(州)、县(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二、对未列入《湖南省价格听证目录》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和服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价格时,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按照《湖南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组织听证。
三、价格听证程序按《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国家计委第26号令)执行。
附:湖南省价格听证目录

湖南省价格听证目录
1、公办教育收费(义务教育阶段杂费,普通高中、普通高等教育学费);
2、非营利性医疗服务收费;
3、城市供水价格;
4、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含出租车);
5、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6、路、桥、隧道机动车辆通行收费;
7、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重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
8、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
9、管道燃气价格;
10、殡葬基本服务价格;
11、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12、城市污水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