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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价费行政审批办事公开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湘政发[2000]28号文件精神,促进价费审批工作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特制定本制度。
   一、办事职责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0]26号文件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省物价局负责管理全省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收费及其同类产品的涉外价格;组织实施国家关于上述价格的调整、改革方案;研究拟定和调整省管理上述价格的范围、原则和办法,制订或审批属于省管理的价格和经营差率;会同财政部门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核全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核发《收费许可证》和负责年检年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运用价格杠杆筹措能源、交通、公用事业等建设资金的政策和价格补偿办法;协调、仲裁涉及省管理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的价格争议、纠纷;审批服务价格,核发《服务价格登记证》和负责年度检审工作。具体审批事项、审批职责分工、审批内容、审批依据、审批程序严格按照湘政发[2000]28号文件和[2000]湘价党字第02号、省物价局办公会议纪要[2001]第3号执行。各市(州)、县物价局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配置应与省物价局保持工作上的衔接,加强上下沟通,并严格按照管价权限负责当地价费审批事项的办理。
   二、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国家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国家计委关于价格管理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省政府有关价格管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市州、县政府在价格管理权限内制定公布的价格管理规范性文件。
   三、办事形式
   (一)实行挂牌办公、挂牌上岗、明确公开身份和责任。
   (二)通过"价格公众信息"网向社会公布湖南省物价局及各市州、县物价局机构设置、工作职能、办事指南、价格政策等项内容。在机关办公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办事机构及办事程序示意图。
   (三)通过国家计委举办的"物价公报"定期向社会公布已出台的各项价费审批管理政策和调价批费文件,公开每项价费审批的审批机关、审批内容、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结果。全面推行商品和服务价格明码标价制度和收费公示制度,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缴费者的知情权,方便群众监督。
   (四)认真负责地对待群众的来信来电来访,切实做好价格举报受理工作。
   (五)对于需社会公众了解的重要价费审批事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实行一事一公开。
   四、办事程序
   (一)一般程序为:综合处(科、股或办公室)受理有关单位提供的申请报告(函)和相关资料并呈送局领导批办→经办处室(科、股)审查后草拟文稿→经办处室(科、股)负责人初核→综合部门(办公室)核稿→局领导审定。办理时限一般不得超过30天,最多不超过60天。各环节的办理时间严格按《湖南省价费审批制度》运作。
   (二)对审批事项实行"双核制度":即经办单位负责人和综合部门严格按规定双重审核,对不合要求的要签署意见分别退还经办人或经办单位重新办理。
   (三)对重大审批事项实行分级负责制:即谁审批,谁负责。各处(科、股)室经办人和负责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集体研究形成决定。
   (四)制定或调整关系群众切身切益,且属于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应当按照《湖南省价格听证会实施办法》实行价格听证制度,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增强价格决策的透明度和科学性。
   (五)对与有关单位共同审批的事项,按规定严格实行协调、会签制度。
   五、办事纪律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严格遵守价费审批权限,禁止越权调价批费行为。
   (二)认真学习掌握国家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和物价业务知识,大力开展调查研究,提高工作技能,以优良的服务、优等的质量、快速的效率履行审批的职责。
   (三)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密切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正廉洁,办事公开,杜绝人情定价调费。
   (四)认真受理和正确对待群众的投诉和举报,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