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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价费审批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0]28号《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方案的通知》,为规范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各类收费的审批程序,促进价费审批工作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特制定本制度。
   二、凡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及各类收费的审批,实行"一个窗口受理的方式",即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和市州、县需要进行调定价费的,必须写出申请报告(函),列明政策依据、经营成本或外省的可比性做法等资料,由综合法规调控处受理。综合法规调控处受理后应及时登记,并在5天内提出批办建议,呈送业务主管局领导批办。属于转发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文件的,由局办公室负责受理和批办。
   三、综合法规调控处在受理调定价费申请时,如遇到领导指示、客观需要等特殊情况,应同时将申请报告(函)复印送相关业务处室和局领导,以便及时准备办理意见。
   四、业务处室要按照局领导的批示,认真做好调查测算工作,按照合法、合理、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原则,提出办理意见和草拟文稿,交由综合法规调控处核稿。凡属调、定价性质的文件,都必须以局名义发文,不得使用处函对外行文。
   五、属于处室之间职能交叉的调、定价文件,综合法规调控处核稿时,应先会商相关处室意见,再呈送领导审定签发。
   六、按规定需实行价格听证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调整,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价格听证会实施办法》进行听证。有关处室应事先作好各项准备工作,提交分管局领导审定。
   七、对粮食、自来水价格、电力销售价格和医疗、教育收费等关系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需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及收费的制定和调整,须经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审定。
   八、综合法规调控处应加强对各处室调定价文件办理过程的督办,积极协调处室之间的意见,并按照国家计委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公文处理的实施办法之规定认真做好核稿工作。
   九、提高办事效率。各业务处室接到局领导的批办指示后,一般应在20天提出办理意见和草拟文稿。综合法规调控处应在接到业务处室文稿后5天内,认真核稿并将文稿呈送局领导审批。所有价费审批事项一般应在30天内办结,最多不超过60天。国家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十、对于调定价费文件发出后的执行情况,主办处室应加强跟踪调查,了解执行效果和问题,并将执行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局领导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