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农村建设 > 工作动态
湖南省物价局采取价费优惠措施扶持灾区重建
发布时间:2008-09-17 16:29:31 湖南省物价局
     今年我省郴州、衡阳、永州等地遭受重大山洪灾害以来,省物价局迅即采取紧急价格干预措施,有效维持了灾区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为帮助、支持灾区人民重建家园,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省物价局8月1日又发出通知,出台价费优惠措施扶持灾区重建。主要措施有:

  --对水毁房屋重建,不论是否在原有宅基地上重建,也不论是否在城镇规划区内,均免收设计、测绘、代办等一切服务性收费。

  --对灾后恢复供电,免收进户线、电表、表箱及表后一盏照明灯的材料费、安装费,由电力部门按户户通电的标准予以扶持。

  --对灾后恢复水毁电信、有线电视设施,免收材料费、安装费、开通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

  --对灾后恢复供水,免收有关管网建设安装维护等一切费用,并在今年年底前,比照城市低保户政策,每月每户减免4吨自来水费和4吨污水处理费。

  --对灾区钢材、水泥、红砖、砂石、石灰等主要建筑材料授权当地价格部门采取限定差价率、利润率或最高限价干预措施,确保灾后重建期间建筑材料价格的稳定。

  --对灾后卫生防疫和疾病控制等价费采取临时性的特别干预措施,即: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实行在国家规定的最高零售限价范围内,由药品零售企业(包括医疗卫生及防疫机构)按实际购进价格顺加经营加价率定价的"双控措施",其顺加率为:药品最小零售单位价值在10元以下的不超过12%,10元以上的不超过9%,单价在500元以上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45元。同时,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其价格干预措施按省物价局湘价消[2006]88号文件规定的差率减半执行,即以单位药品(器械)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批发企业顺加不超过4%,零售企业顺加不超过7.5%作价。

  --对运输鲜活农产品、救灾物资等车辆,严格执行省政府规定的绿色通道政策,免收其车辆通行费。特别是要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两办湘办发电[2006]103号通知,对运送救灾物资的车辆凭救灾工作办公室的证明优先放行,免收过渡、过桥、过路费。

  --对灾区生猪定点屠宰,降低相关收费标准。从发文之日起至今年底,生猪定点屠宰每头收费总额由现行的23元降为不超过12.1元,以减轻经营者负担,稳定猪肉市场价格。

  --对因洪灾造成房屋倒塌的重灾户,免收其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今年秋季的课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