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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07-07-20 09:13:47  来源: 湖南省物价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湘价综〔2006〕33号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湘发[2006]1号)精神,加快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现就价格主管部门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意义

  1、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集中代表了亿万农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和根本利益,对于加快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价格问题涉及到"三农"问题的方方面面,是一个与农民利益最直接、最敏感的问题,也是农民最关心的问题。农产品和农资价格是否稳定,农产品价格结构是否合理,农村价格政策是否落实,农村市场价格秩序是否规范,都直接影响农业生产、农民增收,以及农村市场经济的发育和发展。因此,价格杠杆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作用非常直接,任务非常艰巨,责任非常重大。

  3、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进一步加强涉农价费管理,健全价格调控机制,加大价格服务力度,强化价格监督检查,努力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加强重要农产品价格调控,保持农产品价格基本稳定

  4、进一步做好粮食价格调控工作。继续对稻谷实行最低收购价格政策,加强粮食收购价格监测,当稻谷市场收购价格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时,要及时向上反映,促进最低收购价格预案及时启动、资金到位、收购网点分布合理,稳定粮食市场价格。

  5、稳定烤烟收购价格水平。认真执行国家制定的烤烟收购价格,进一步完善和优化烟叶分等定级体系,落实价外补贴政策,防止人为压等压级收购,切实保护烟农利益。

  6、加强对放开价格农产品的价格调控。对价格已经放开、但对当地农村经济和农民收入起举足轻重作用的其它拳头农产品,如生猪、棉花、油料等,要通过加大价格监测、成本调查、信息发布等的力度,规范收购及市场价格行为,确保主要农产品价格稳定,促进农民增收和地方特色农业经济的发展。对鲜活农产品运销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减免路桥通行费和动植物检测检疫费,促进农产品流通。

  7、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对主要农产品价格的调控作用,提高应对农产品以及农村消费品价格异常波动的能力。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基地建设,对大规模畜禽生产者和种畜、种禽企业给予补贴,支持与副食品等农产品相关的科研活动和科技成果的引进、示范及推广,扶持科技含量高的无公害、绿色、有机蔬菜等农产品的生产。对遭受洪旱及病虫害等灾害的农民,给予适当的经济扶持,帮助农民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三、加强农资价格监管,努力降低农业生产成本

  8、进一步加强化肥市场价格监管。在生产环节,继续落实扶持化肥生产的各项优惠政策,对7家省管大化肥生产企业继续按每吨3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对巴陵石化交省尿素每吨奖励10元,对尿素生产企业缓交水资源费、减半征收排污费,并对4—8月尿素运输车辆免收路桥通行费。继续对化肥价格实行指导价管理,化肥出厂价格,除巴陵石化由国家核定以外,其余中小生产企业尿素、钾肥由省核定,碳铵、复合肥价格授权市州物价局核定,并报省备案;适当缩小化肥流通差率,批发环节进销差由2%调为1.5%,零售环节进零差率由5%调整为4.5%;继续实行最高零售限价管理,尿素不超过1950元/吨,个别边远山区不超过2000元/吨。

  9、坚持主要农作物种子政府指导价管理。按照社会平均制种成本和经营管理水平,区别常规品种、杂交品种和自有知识产权品种,合理核定粮、棉、油等种子销售价格。

  10、加强农村电价管理。继续完善并落实农业生产用电优惠政策,进一步推进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工作,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加快推进城乡各类用电同价工作。各地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确保非居民照明、农业生产、贫困县农排、动力用电价格控制在省规定的最高限价以内。

  11、推进农业用水价格改革。进一步完善农业水费计收办法,加强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逐步推行面向农民的终端水价制度。对农民生产、生活用水免收水土流失防治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取水许可证工本费等收费。合理制定农村水利工程水价,今年对现行水价标准高于完全成本的,降低到完全成本收取。

  四、加强涉农价费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12、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十一五”期间不出台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现有涉农价费进行全面清理,凡不利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发展的,一律废止。对保留的涉农收费,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及时研究降低过高收费标准。对国家和省已明确实行减免优惠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务必按规定执行。

  13、加强涉及农民生产生活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各地要加强农机技术有偿服务收费的管理,收费项目应严格控制在省定范围之内,收费标准要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再下调20%。对全省102个火葬推行县实行殡葬事业公益性低价政策,积极运用价格杠杆鼓励和扶持遗体火化、骨灰寄存或树葬,促进农村移风易俗和限制土葬用地。严禁强制农民参加各种协会并收取会费,严禁强制农民接受各种有偿服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免费向农民提供价格政策、价格信息咨询等服务。

  14、加强农村教育收费监管。要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体制改革,今年要认真落实做好对湘西自治州、张家界市和沅江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的试点工作。完善全省农村义务教育“一费制”和落实“两免一补”政策,从明年开始在全省全面推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的政策。清理规范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坚决杜绝乱收费。积极研究限制使用豪华版教材的相关措施,降低课本价格,教辅材料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实行总额控制。

  15、研究建立与农民收入水平相适应的农村医药价格监管体系。配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对药品试行按实际进价加差率顺加作价。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支持农村平价药店经营。整顿农村医疗服务收费,农村乡镇卫生医疗服务价格按不超过三类价格标准的80%控制,具体标准由市州物价局核定。

  16、清理规范农民建房收费。除依法颁发的证照可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其它涉及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如农民生活用地权属变更登记费、农民建房用地土地登记费、农民生活用地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费等一律取消。向农民提供经济安全适用、节能节材的住宅设计图样实行免费政策。

  17、降低农村电视收视费标准。在城镇居民实行有线数字电视后,面向农村居民推行无线数字电视,收视费标准原则上比城镇低8元/月。

  18、规范检验认证收费。对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农机产品检验,严格执行省级以上价格、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畜禽、畜禽产品检疫以及农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规定,严禁重复检验、重复收费。

  19、清理规范针对务工农民的各项收费。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其他针对务工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严禁有关部门和单位利用办理农民进城务工等审批事项和手续时,搭车收费、变换手法收费、强制服务收费。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享受同等待遇,不得收取借读费和采取任何歧视措施。

  20、加强农民就业培训收费管理。切实规范涉及农民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收费,支持新型农民科技培训,提高农民务农、转产转岗就业的能力。凡对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安排有专项资金的,不得向农民收取培训费。严禁强制农民参加各种有偿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并收取费用。

  21、继续巩固和完善涉农价费公示制度。进一步加大公示力度,扩大公示覆盖面,完善公示形式,加强对公示牌(栏)的管理和维护。并健全收费监督卡和缴费明白卡制度等配套措施,强化监督检查,巩固公示成果,确保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真正得到落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五、加大价格服务力度,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

  22、加强价格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介和办黑板报、墙报、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宣传农村价格政策,指导农民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发展生产经营、调整生产结构,自觉运用政策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23、加强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农产品成本核算体系,更加全面、详细、真实地反映农业生产成本效益情况,为国家制定农村经济政策、农业补贴政策和农产品价格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加强对不同耕作方式、不同生产技术、不同规模类型、不同组织形式、不同品种品质的农产品生产成本收益情况调查,通过成本收益对比分析,帮助农民找到提高效益、增加收入的新途径。

  24、加强价格监测分析。进一步加强重要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监测分析和趋势预测,不断完善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健全价格预警工作组织体系,强化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努力提高价格监测分析的时效性、准确性和科学性。

  25、加大价格信息发布力度。继续做好农产品价格信息发布工作,充分发挥“价格在线”的平台作用,建立覆盖大多数乡镇、农业产业化龙头、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大户的价格信息服务网络。积极开展农产品价格信息下乡到村活动,及时向农业生产者发布并提供价格信息咨询服务,引导农民合理生产经营,调整生产结构。

  六、运用价格收费政策,促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26、降低农村通信收费标准。降低用于“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的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对卫星地球站(或卫星移动电话)、电视差转台、广播差转台免收频率占用费。

  27、完善农村土地征用补偿价格机制。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价格机制,建立征地补偿价格听证制度,对被征土地的农民要严格按国家政策以合理价格实行足额补偿,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害。

  28、落实农村教育设施建设收费减免措施。要认真落实农村学校、校舍维修改造和教育设施建设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措施;对经营服务性收费予以减半收取。

  29、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价费政策。研究制定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价格收费政策,并对相关收费进行全面清理,防止借新农村建设之名加重农民负担。

  七、强化价格监督检查,切实保护农民群众利益

  30、加大对涉农价费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国家各项支农惠农的价费政策落到实处。重点要查处农业生产资料,农村用电、用水,农产品检验、检疫和认证,以及农村教育、医药、建房、殡葬等方面的乱涨价、乱收费行为。要扩大农村各类市场明码标价的覆盖范围,大力提倡明码标实价,规范好市场价格行为,防止流通中的价格信号不实误导农业生产。

  31、加强农村价格投诉举报工作。以12358价格举报电话为依托,进一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健全投诉举报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受理农民群众对乱涨价、乱收费的投诉举报,做到有报必查、有案必处。

  32、进一步完善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和农村物价监督员制度。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衔接协调工作,在乡镇机构改革中,明确由一名乡镇干部兼职管理农村物价。从各行政村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干部、教师、村民委员会代表中聘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文化素质、能坚持原则并热心价格监督的人员担任村级价格监督员,并切实加强指导和培训,健全县、乡(镇)、村三级价格监督体系,全方位覆盖农村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