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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发布时间: 2007-05-07 17:25:53  来源: 湖南省物价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现公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2004年6月29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

  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摘录)

 

附件: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

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摘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8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

13

价格鉴证师注册

国家发展改革委

17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

76

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

司法部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77

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审批

司法部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