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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介服务收费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发布时间: 2007-07-12 10:08:21  来源: 湖南省物价局

      市场中介组织是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类中介服务组织应运而生。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全国已有各类中介组织十多万户,从业人员超过200万人,已初步形成了多种组织形式、门类比较全的中介服务组织体系。应该肯定,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逐步完善,方兴未艾的各种中介组织在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促进整个市场体系的进一步发育和完善,已经并将继续起着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
     同时,当前中介组织运行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收费管理方面的问题表现得尤为突出。
    (一)中介服务收费性质界定不清。中介服务收费究竟是行政事业性收费还是一种价格行为,在收费管理理论和政策上至今没有明确的界定。有的中介服务收费是按价格行为管理的,如按经营性收费管理的各种设计费、国际交流中介服务费、银行咨信服务费、信息咨询费、各类事务所收费等;有的中介服务收费按现在通常使用的概念列入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如卫生防疫、质量检查检测和公证鉴证收费等。中介服务收费性质的模糊,造成对中介服务管理体制政策不统一。有的中介服务机构纳税,有的不纳税;有的办理收费许可证,有的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有的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存储,既吃粮,又收费,使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缺乏统一规范。
    (二)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不明确。从目前看,有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是按招标行为管理的,即合理的服务成本加税金和适当利润核定,但多数中介服务收费是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其收费标准是以弥补财政拨款不足和抵补所耗费工本核定。这种收费标准的核定没有体现市场经济原则,没有提供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自我发展的条件。同时,由于多数中介服务收费标准是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同一中介服务项目不分其收费主体等级高低、服务质量优劣,均实行一个收费标准,致使中介服务行业内部比价关系不合理,不能体现优质优价,也无法开展竞争,缺乏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激励机制。
    (三)中介服务收费秩序混乱。很多中介服务违背市场经济原则,缺乏公平和公正。主要表现在:(1)有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直接或间接利用行政机关的职权,强行"服务"、强行收费。相当一部分政府部门利用行政权力强制中介、指定中介,据业内人士透露,一些执法部门、权力部门所属审计师事务所的业务量80%左右是靠行政手段承揽的。(2)有的社会中介服务组织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对企业实施年检、评估等强制性管理时,本应遵守谁委托向谁收费的原则,但事实上却向管理对象收费。(3)有的将行政机关的部分工作职能分解给中介服务组织开展"服务"并收费。如一些地方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不论是否是请这些部门的评估机构评估,都要给部门或评估事务所交纳评估费。(4)一些中介服务组织收费后,服务不到位,甚至只收费不服务。(5)一些行政机构自定资质审查权,只承认本系统或其指定的中介组织出具的证明、验资和评估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对系统外的中介机构参与中介服务在审批、检查、管理等多方面进行或明或暗的歧视,造成企业不能自主选择中介服务,被迫接受重复服务,重复交费。(6)一些中介组织服务收费随意性大,或者不按规定的服务规程提供服务而收费,或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以肢解服务的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也有的过度降低收费标准,提供低劣服务,干扰了服务市场秩序。
    (四)中介服务收费管理严重滞后。目前对中介服务收费的管理基本上还是停留在原有的体制和方式上,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中介服务不能体现市场的行为,束缚了中介市场的正常发展。二是一些重要的中介服务收费没有纳入政府价格部门的管理,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三是对中介服务机构收取费用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没有相应的规定,重收费、轻服务现象比较严重。
      要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笔者认为应相应采取以下一些对策。
    (一) 政府要归口管理中介服务机构的审批和资质认定。指定一家综合经济部门设置专门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克服当前各自为政的局面。当前中介服务收费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大多与体制有关,即相当一部分中介服务机构系政府部门的派生物,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因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远未形成,所谓中介服务市场竞争激烈实质上只是政府各部门之间权力和垄断地位的角逐,形成了各政府部门按照行政职责划分办中介服务、中介机构为这些政府部门创收的中介服务市场的"畸型儿"。因此,实行统一管理有利于改进中介服务收费的管理,以治理权力收费、权钱交易为突破口,规范收费行为,加大收费管理的力度。
    (二) 确立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体系。中央一级主要负责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法规、重要政策的制订和调整,对极少数的、带有强制性和垄断性的中介服务收费,以及跨省市服务且服务成本地域差别较小的,实行统一管理和协调。如列入必检产品的质检费,进出口商品检验费、商标、专利、报关、税务代理费,证券期货交易所代理手续费等。省一级主要负责组织监督中央的中介服务收费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制定本省中介服务行业收费管理规章和制度,审批、协调和调整大部分委托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组织全省范围内中介服务收费实施收费许可证制度和年度检审制度,并向中央提供或反馈中介服务收费执行情况等有关资料,提供改进管理的建议。要充分发挥市、县物价部门在管理中介服务收费中的作用。中介服务门类多,分布广,微观性强,加之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当前市场化程度不一,在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微观管理方面,市、县物价部门可以发挥大的作用。市、县除负责上级收费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外,也应有权制定少数新兴的区域性强、服务成本差异较大和当地特有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研究制定竞争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实施地域内中介服务收费许可证管理和年度检审以及经常性监督检查,并向省级提供或反馈中介服务收费执行情况。
    (三) 明确中介服务收费的性质,实行科学分类管理。中介服务属于第三产业,作为一种无形产品,它同样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因此,应恢复中介服务本来的商品属性,按价值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把社会中介服务收费从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剥离出来,纳入经营性收费管理范畴。湖南省各地从1995年以来就作了一些探索,但对中介服务收费性质的划分和科学分类管理,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各类中介业务的特点及运行规律实行相应的管理办法。对带有行政管理色彩、垄断性强、社会影响大的签证、诉讼、司法公证、质量、计量、检验等中介服务收费,仍实行政府定价;对量多、点小、分散,适于市场平等竞争的设计、咨询等中介服务收费标准放开,实行市场调节,通过行业协会和行业自律加强管理;介于上述二者之间,现阶段又一时不具备统一收费标准和放开条件、数量又较多的社会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中介服务机构在政府规定的收费基本标准及浮动幅度内,根据服务成本和市场需求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 制定和完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法规。要抓紧研究制定统一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法规,以法律形式明确中介服务收费的形成、管理和收费行为规范等,规定政策、中介组织在中介服务收费形成和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同时,根据不同行业中介组织的特点,分别制定专项收费管理规章,使中介服务收费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
    (五) 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制度。要改革收费票据制度,实行收费许可证和年检年审制度,实行亮证收费、明码标价制度,培育中介服务机构的自我规范、自我约束机制。

(本文首次发表于1997年第8期《价格理论与实践》,1999年中共湖南省委《湖南通讯》第2期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