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鉴证工作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产生的,是新时期价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传统的、过渡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以计划配置资源为主,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怎样生产往往都是由计划决定的,企业没有定价权;司法、行政执法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可依据政府定价确认有关涉案物的价格,基本不存在因价格不明或难以确定而影响案件判决或裁定等问题,价格鉴证也就没有存在的空间和理由。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逐步放开,市场机制在价格形成中已居主导地位。企业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在经济活动中涉及的自主“定价”问题越来越多,相应地带来了价格咨询活动的增多;司法、行政执法等机关在办案中涉及的市场调节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也越来越多,需要对价格鉴定和价格证明的东西增加了。像土地、知识产权等非商品资产现在也需要确定价格了。这样,现实生活对价格鉴定、价格认证服务提出了客观的要求。可以说,企业的价格决策离不开价格鉴证服务,司法诉讼和行政执法活动也都离不开价格鉴证服务。
价格鉴证工作不仅重要,而且具有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性高、现实性大等特点,同时,实际操作起来难度大,要求高。因而积极探索价格鉴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努力提升价格鉴证技术水平,不断提高价格鉴证工作质量,是价格工作者的一项重要任务。省价格评估咨询协会组织各地会员,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开展了机动车价格鉴证方法问题的调研,旨在营造一种研究价格鉴证技术的氛围,引起社会有关方面的重视,引导价格鉴证人员努力钻研技术,努力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为此,笔者谈几点意见,供商榷:
1、价格鉴证工作者既要抓理论学习,也要抓实际操作。由于价格鉴证工作是一项门类较多、现代技术含量较高的知识密集型工作,要求价格鉴证人员首先是一个博学者,他们应在经济管理、工程技术、法律、法规等方面都有相当的知识,并且要不断更新知识。同时要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坚持在实践中学习。实践出真知。我们在价格鉴证方面的很多经验,都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摸索出来的,我们要善于发现那些带规律性的东西,及时加以总结。理论和实践两手都要抓。
2、价格鉴证人员既要重业务素质,又要重政治素质。价格鉴证工作者的业务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价格鉴证工作的质量和鉴证结论的科学性。因而提高业务素质是提升价格鉴证技术水平的重要内容,但约对不能忽视价格鉴证人员队伍的政治素质。道理很简单,因为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是保证价格鉴证工作质量的首要前提。试想如果鉴证人员办事不公,弄虚作假,那么业务素质越多、技术越精就越坏事,不仅影响鉴证当事人的利益,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不利影响,也会损害价格鉴证工作的声誉和权威。
3、价格鉴证人员要正确处理好价格鉴证工作中技术性问题与政策性问题的关系。讲技术问题是着眼于提高价格鉴证结论的科学性,提高价格鉴证工作的效率,讲政策问题是要求价格鉴证工作必须依法办事,按政策处理。平时我们讲的合法原则,是价格鉴证工作的首要原则,就是要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作为价格鉴定行为的依据。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要熟悉与价格鉴证业务有关的法规,另一方面要严格遵循规定的价格鉴证工作程序和方法,决不能讲研究技术问题,就研究如何钻政策的空子,塞自己的私货。如果发现政策上有什么不妥的地方,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和建议,以便尽快修改和完善政策。
4、价格鉴证人员要增强法律意识。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党和国家也一再强调要加强法制建设,要依法治国。我们出具的价格鉴证报告书,是调节有关当事人经济利益的一种公证书,是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审理案件的价格依据,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一种法律文书。这样,价格鉴证工作既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护,也受到法律的监督与约束,如有违法行为,毫无疑问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因此,我们要树立强烈的法律责任意识,学好法,守好法,用好法。
5、价格鉴证管理者要一手抓技术方法创新,一手抓规范行为。先进的价格鉴证技术能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能帮助我们取得科学的鉴证结论。因此,价格鉴证管理部门一方面应该积极引导价格鉴证工作者不断探索开发新的鉴证技术方法,并及时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技术方法,另一方面也应该及时修改、完善相关的法规,吸纳更好的技术方法,以便更好地起到规范价格鉴证行为的作用。
总之,我们要以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为指针,从理论和实践上积极探索价格鉴证工作的规律性,不断提高价格鉴证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全面拓展价格鉴证工作。
(本文发表于2001年4月20日第2期《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