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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思想观念 改进工作方法
发布时间: 2007-07-12 10:13:47  来源: 湖南省物价局
      面对国际、国内的新形势,十五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开放市场,放开价格”,从而为做好新时期的价格工作指明了方向。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更新思想观念,改进工作方法,使我们的价格工作在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进程中占据有利地位,我认为,关键是要实现四个转变。

      一是在工作方式上,要由以直接调定价为主的微观价格管理,向加强价格调控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宏观价格管理转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主管部门作为宏观经济调控和监督执法部门,担负着加强宏观价格调控管理和实施价格监督热潮的双重职能。在当前情况下,随着以市场为取向的价格改革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将进一步放开由市场自主调节,政府直接管价的项目和品种呈现逐步减少趋势。但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放开以后,并不意味着物价部门的事情减少了。相反,加强宏观价格调控、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任务更重了,难度更大了,要求更高了。这就从客观上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务必根据自身的职能定位,及时将工作方式和工作重心由过去主要搞好调定价管理,转变到运用价格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加强宏观价格调控、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上来。在实际工作中,除了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价格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外,关键是要认真履行好价格主管部门“定规则、当裁判”工作职能。一方面是要加强价格立法。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特别是国家和省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针对目前价格立法相对滞后的状况,集中精力,认真研究、制定和完善实施价格宏观调控、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所必需的各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措施办法,为加强宏观价格调控管理提供必备的法律依据。当前重点是要尽快研究制定《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国家机关收费管理条例》和制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等方面的相关细则,构筑起与《价格法》相配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入世贸组织要求的价格法律法规体系。另一方面是要搞好价格执法。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努力提高价格行政处罚到位率,逐步扭转目前存在的处罚到位率低,价格执法震慑力不强的格局,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尤其是地、市、县、区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把工作重心转移到价格监督检查、规范市场秩序、制止不正当价格竞争方面来,努力为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是在工作重点上,要由管理物质商品价格为主,向加强服务项目价格管理转变。近些年来,服务行业发展十分迅速,湖南省去年以服务业为主体的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达到了50%多,一些发达国家服务行业覆盖面超过了70%。随着服务业的迅速发展,服务价格对整个市场物价和人民生活的影响也越来越大。近10年来,全省服务价格一直保持两位数的上涨,并且服务领域的价格投诉案件也不断增多,成为了新时期影响市场物价稳定和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从一定意义上说,规范服务价格行为,已成为当前市场经济活动中十分迫切的价格管理任务。为此,各级物价部门在实施价格调控管理中,务必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及时将管价重点由过去以管理物质商品价格为主,转到加强服务项目价格管理上来。一是要抓紧研究制定有关服务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通过法律的形式,切实规范服务价格行为。我们率先在全国颁布实施了《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对规范服务价格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二是要突出加强垄断性服务价格管理,特别是要在具有经营优势、容易形成价格垄断的服务行业逐步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公平竞争,形成合理的服务价格水平,促进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三是要切实加大服务价格检查执法力度,特别是对于社会各方面普遍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服务价格违法行为,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核实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三是在工作措施上,要由习惯于运用非均衡价格政策,向与国际惯例接轨转变。当前,经济市场化、国际化的特征日益明显。价格政策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要维护公平竞争。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或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为了保护某些特有的、与广大人民利益息息相关的部分商品,曾经采取了一些非均衡性价格政策措施,比如,在计划经济时期实行的价格双轨制等等。这在当时的情况下,有些是必要的。但从长远来看,不利于鼓励公平竞争和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特别我国加入WTO以后,国内经济与国际经济联系将更为紧密,要想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处于相对有利的地位,一切经济活动就必须坚持按国际惯例办事。当然,价格政策措施的制定也不能例外。这就要求我们各级物价部门在制定价格政策时,必须与国际惯例接轨。但这并不是说我们在运用价格杠杆保护和促进民族经济发展方面就无所作为了。相反,只要我们注意认真研究世贸组织条款,坚持按国际惯例办事,就完全可以在WTO规则允许的范围内为政府和企业运用价格基金、价格补偿、目标价格、干预价格等灰色区域价格保护措施提供更为有颜色的政策依据,从而更好地促进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利用。

      四是在工作视角上,要由过来主要关注城市价格管理向关注农村价格管理转变。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加强农村物价管理,关系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大局。这些年来,各级物价部门在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加强涉农价费管理促进农民减负增收、发布农产品价格信息促进农民合理种养等方面,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也取得了好的成效。但由于种种原因,当前农村物价工作无论是在组织建设、制度建设、调控手段、管理办法等方面,都远远落后于城市。许多地方由于农村物价管理处于空白状况,农民在价格上吃亏上当无处投诉,无人过问,农村“三乱”现象依然严重。特别是农民增产难增收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突出问题。基于上述情况,各级物价部门特别是地、市、县物价部门要充分认识搞好农村物价管理的重要意义,及时转变工作视角,切实把加强农村物价管理作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重大举措来抓。一是要加强队伍建设。已经建立起农村乡镇物价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的地方,要进一步稳定机构队伍,理顺人员关系,落实待遇报酬,并积极开展工作;尚未建立机构的地方,要结合乡镇机构改革,争取县级领导的大力支持,尽快落实好机构和人员。二是要加强业务指导。对已经建立起农村乡镇物价管理机构的地方,上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其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建立工作联系制度,以确保农村物价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三是要明确农村价格管理的重点。一方面是要千方百计做好促进农民直接增产增收的“加法”,探索完善农产品价格支持保护政策;定期发布主要农产品和农资产品价格信息和市场行情,引导农民生产市场适销对路的产品。另一方面是要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的“减法”,重点是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坚决查处价费方面的各种坑农、害农、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努力为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本文发表于《价格理论与实践》2001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