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按照纲要的要求,做好"十五"期间物价工作,是物价部门应尽的职责。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十五"期间要"进一步放开价格",更好地"发挥价格的杠杆作用,引导和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保证经济稳定增长"。联系湖南实际,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五中全会精神,贯彻"十五"计划纲要,发挥好价格杠杆的作用,进一步更新观念是一个关键。 一、要从价格管理主要是政府调定价管理,向开展市场价格服务转变。"十五"期间,体制机制改革将进一步深化,一些垄断行业也将引入竞争机制,政府管制的价格将进一步放开,特别是科学技术的进步将带来物质领域生产的巨大发展,短缺经济使商品供不应求引发的市场价格大起大落成为过去。因此。转变物价工作就是实施调定价管理的思想观念,树立适应市场需求,搞好价格服务的意识,是新的历史和境遇面前,做好物价工作的客观要求。从当前构筑、完善市场经济框架看,开展价格服务大有作为。一是市场呼吁价格成本服务。经济学理论认为,供求对价格的影响是最大的,但最终决定价格的是成本。只有单个成本低于社会平均成本才能盈利。针对目前经济运行中对成本约束作用认识不足具有普通性的现状,充分发挥物价部门具有专业成本调查队伍的优势,及时调查、审核、公布涉及国计民生的产业、产品的成本情况和利润率,来引导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这是发挥价格杠杆的最基础性作用。二是市场急迫需要准确的价格信息服务。价格信息是企业捕捉商机的重要信息。而目前市场上价格信号失真、失准,渔龙混杂,使企业上当,造成损失。这方面物价部门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而且已经具有一定的基础和规模,进一步地建立和完善价格信息系统,向社会和农业提供准确而又迅速的价格信息,避免价格决策失误,使价格杠杆作用得到更大效用的发挥。三是市场需要提供价格鉴证、价格评估服务。随着市场自主定价的增多和利益主体多元化,特别是商业纠纷、民事纠纷、涉刑案件中的赃物、扣压物、抵押物等的价格鉴证,对当事人双方和审判部门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物价部门的专业性和超脱性特点使提供的这类服务更具有客观、公正性。上述三个方面的工作,是物价部门十五期间强化价格服务意识,拓展物价工作领域,发挥杠杆作用的具体表现。 二、要从重点管理国有部门的政府定价,向加强社会价格调控方面转变。这是因为,一方面,随着以市场为取向的价格改革的不断推进,政府直接调定价的品种和范围必将逐步减少,政府调定价管理的任务也将越来越轻。另一方面,绝大多数价格放开由市场调节以后,使得价格总水平调控和市场价格行为规范等工作的难度进一步加大。特别是近些年来出现的通货膨胀、通货紧缩、以及各种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价格倾销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这就要求物价部门必须树立起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仅要管好国有部门和垄断行业的政府定价,也必须加强社会价格水平调控和管理的新的管价思想,从而自觉把加强对社会价格水平的调控管理、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作为新形势下物价工作的重点来抓。加强社会价格的调控,有三个方面至关重要,一是要加强价格信誉制度的建设。信誉是市场经济完善的核心,也是当前最突出的问题,假冒伪劣,价格欺诈,消费者深恶痛绝。十五期间,要加强明码标价工作和价格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二是加强价格立法。充分发挥物价部门"定规则,当裁判"的工作职能。集中精力,研究制定与《价格法》配套,加强价格宏观调控,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所必须的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措施办法,尽可能涵盖面宽一些,不留漏洞。三是要加强执法力度。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围绕信誉和违法违规问题,扩大检查面,强化处罚力度,不能让违法违规者得到任何利益。 三、要从重视管理有形商品价格,向加强服务项目价格管理转变。过去,物价部门在实施价格管理中,往往侧重于对物质商品价格的管理,这与第一、二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较大的状况是相适应的。但是近些年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服务为主体的第三产业发展十分迅速,我省从1995年开始,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达到了32.2%,这几年以年均增加11.3个百分点的速度递增,2000年达到39.1%,预计"十五"期间将会发展更快。服务业的迅速发展是人们生活水平普遍提高和社会进步的一个明显标志。同时,服务价格对整个市场物价和人民生活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从1997年开始,在有形商品价格基本上是负增长的情况下,我省服务价格一直保持两位数的上涨速度,并且服务领域的价格投诉案件也不断增多,成为了影响市场物价稳定和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规范服务价格行为,如果说前几年有一个刺激发展过程的话,那么,现在已成为"十五"期间市场经济活动中十分迫切的价格管理任务。因此,物价部门要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加强服务价格管理的重要性,真正将价格管理的重点从物质商品价格方面转到服务项目价格方面来。切实加强对公益性、公用性事业服务价格的规范和管理,特别是对一些人民群众不可选择、不可替代的服务价格的管理,如医疗、教育和城市的公用事业价格。去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出台《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把我省对服务价格的规范纳入了法治化轨道。使物价部门在强化服务价格管理方面有法可依。因此,物价部门要真正履行职责,依法办事,不负众望,把服务价格规范好。 四、要从僵化管价,向根据市场供求变化及时变动价格转变。市场有如战场,行情一瞬万变,但在短缺经济条件下,政府为保持物价的稳定,在制定具体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时,不可能体现供求关系对价格的影响,往往是一个文件一发,一个价格几年不变,有的甚至几十年未变,不能够很好地运用价格杠杆调节供求关系,客观上削弱了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扭曲了价格信号的真实性。这种僵化的管价理念说到底是计划经济、短缺经济的产物,虽然随着价格改革的逐步深化,这种情况已经有了根本性的转变,但长期形成的管价观念,与目前市场的千变万化仍然不相适应。主要是在政府定价的范围内,调定价滞后于市场变化问题,还相当突出。十五期间,我们的价格管理工作,包括国家定价管理都要适应市场变化,自觉接受供求规律的调节。物价行政部门在实施调定价管理时,要研究和发挥供求规律调节需求、刺激生产的作用。要重点研究供求规律对价格的影响,随时随地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及时地调整管价商品或服务项目价格,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 五、要从运用价格歧视措施,向一般国民待遇价格转变。当前,经济市场化、全球化的特征日益明显。在新形势下,价格政策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要维护公平竞争。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或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度时期,为了保护某些特有的、特殊的商品或行业,曾经采取过一些非均衡的、歧视性的价格政策措施,主要包括:①产业价格歧视。如价格"双轨制"、历史形成的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扶持基础产业发展特殊价格政策等;②地域价格歧视。不同地区执行不同的价格政策(不是指正常的地区差价);③所有制价格歧视。如对国有经济实行价格优惠和保护政策,而对个体私营经济和外资企业实行区别对待等等。这些特殊的价格政策措施,在短缺经济时期,确实对于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保护公有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从长远来看,不利于鼓励公平竞争和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特别是在经济市场化、全球化日益发展的今天,价格歧视政策是市场经济游戏规则所不允许的。当前,消除在所有制方面的价格歧视政策,是物价部门贯彻和落实五中全会精神的具体措施。在这个方面,我们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在价格面前,作为消费者一律平等,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以后,必须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 六、要从过去主要关注城市价格管理,向关注农村价格管理转变。前些年,物价部门在实施价格管理时,比较一致的认为是,城市人口相对比较集中,是经济发展的中心地带,不管好城市物价工作会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对城市的价格管理投入了较多精力。经过这些年的努力,现在城市的价格秩序已经基本建立。而作为占全国总人口90%的农村来看,尽管这些年来物价部门在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加强涉农价费管理促进农民减负增收、发布农产品价格信息促进农民合理种养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总体上看,当前农村物价工作无论是组织建设、制度建设、调控手段、管理办法等方面,都远远落后于城市。许多地方由于农村物价管理处于空白状况,农民在价格上吃亏上当无处投诉,无人过问,农村"三乱"现象依然严重。特别是农民增产难增收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突出问题。造成农村物价管理工作滞后的原因很多,有起步较晚的问题,有线长面广、力量不够的问题等等。但归根结底是思想认识上的问题,十五期间要根本改变这种状况。物价部门要切实转变过去那种只关注城市价格管理,而忽视农村物价工作的片面思想认识。把加强农村物价管理工作摆上物价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基层物价部门要把主要精力放到加强农村市场物价管理上去,一方面积极探索完善农产品价格扶持保护政策,千方百计做好帮助农民直接增产增收的"加法";另一方面要积极投入到当前的农村费税改革中去,认真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一系列政策措施,坚决查处价费方面的各种坑农、害农、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的"减法",努力为农村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七、要从价格的成本补偿定价,向制定保护性价格方面转变。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十五"规划的一个最显著特点,作为价格部门在制定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时,根据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着眼于长远发展,应当成为一个基本的指导原则。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过来我们在制定价格时,由于担心基础产品的价格定得过高会影响到下游产品的价格水平,往往只考虑生产成本和对生产者利益的补偿因素,而对保护环境、保护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则考虑得比较少。这种定价理念不利于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今后,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关系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时,不仅要注意考虑价格的价值补偿问题,更要注意考虑保护性价格政策问题。比如,对淡水、木材等重要的缺少或不可再生的资源,要在兼顾用户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通过制定保护性价格措施,建立起能够促进资源在地区间、产业间合理配置,鼓励资源节约、回收和再生利用,抑制资源浪费的价格形成机制。从而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当然,这种保护性价格的剩余利润,因为不是企业的正常经营成果,而是利用政府权威,采取价格手段获得的,因此,不能全部由企业支配,政府应该作为财政性资金或通过高税收政策收缴国库,再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用于支持可持续发展。
(本文发表于2001年3月8日第9期省委《内参》,2001年3月31日第6期《湖南政报》转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