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决策实施听证制度,既是《价格法》的要求和适应WTO规则的需要,更是当前价格主管部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建立和完善价格听证制度,是当前价格部门坚持依法行政,实行政务分开的重要任务。
一、建立价格听证制度的实践
我省是1997年开始探索实行价格听证制度的。近5年来,全省仅省、市(州)两级就依法召开价格听证会100余次,内容涉及城镇供水、供气、交通运输和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路桥通行、有线电视收费,公有住房租金等方面,对规范这些行业和品种的价格和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行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几年我省价格听证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主动探索,建立制度。我省探索建立价格听证制度工作,大体上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提高认识,大胆破题。近几年我国经济总体上实现了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价格对市场资源的配置作用日益明显,进一步增强价格决策科学性和透明度的要求也日益迫切。特别是《价格法》的颁布和实施,对这项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法律要求。为此,我局在学习借鉴国外价格管理先进经验和总结工作实践的基础上,于1997年11月就长沙城市管道煤气价格调整尝试性地首次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到会的社会代表近百人。《湖南日报》等新闻媒体作了及时报导,各方面反映良好,使煤气价格调整得以顺利出台,为全省探索建立价格决策听证制度打下了基础。二是总结经验,形成制度。在积极开展价格听证工作试点的基础上,我们于1997年开始着手起草《湖南省价格听证会试行办法》。经反复讨论修改,于1998年12月正式颁发全省试行。三是循序渐进,逐步完善。我们在组织实施价格决策听证制度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对《试行办法》进行了两次修改,使其内容更趋完善,程序更趋合理,操作性更强。2000年11月省人大通过的《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专门对重要的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举行听证事项作出明确规定,为进一步推行价格决策听证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完善程序,规范操作。一是在价格听证范围的确定方面,我们遵循《价格法》等有关规定,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其他重要商品价格纳入听证范围。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坚持按照由易到难、由少到多的原则确定听证项目,确保了价格听证工作的顺利推进。二是在价格听证代表的挑选方面,坚持依据自愿报名与消费者协会、价格协会和其他相关部门推荐,以及价格主管部门聘请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公开征集的方式,并充分考虑代表的文化层次、地域分布、社会层面等因素,确保其广泛性和代表性。三是在听证会的组织召开方面,坚持严格按听证程序办事,让与会各方充分表达意愿,行使权利,并认真做好发言笔录和会议纪要,送达代表签字。对代表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在制定和调整价格时尽可能充分吸纳。在多数听证代表不同意定价方案或者对定价方案有较大分歧、难以确定时,及进协调申请人调整方案,或重新组织听证,确保了价格听证程序合法。四是在听证监督方面,全省建立和完善了听证会监督机制,明确规定当听证会代表和社会公众对听证会提出意见或发生争议时,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同级政府受理并予以解决。同时,切实加强对价格听证的舆论和社会监督工作,确保其程序合法,操作规范。
(三)精心组织,大胆实践。今年2月,我省举行了调整规范医疗服务价格听证会,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好评,取得了预期效果。总结这次听证会的成功经验,主要有以下几条:一是认真准备是开好听证会的前提。为了开好这次听证会,我局在对医疗服务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归并的基础上,成立了专门工作班子,对听证会的材料准备、代表产生、媒体宣传、申请方案审查以及场地确定等逐项进行安排布置。二是精心组织是开好听证会的关键。在这次医疗服务价格听证会的具体组织实施过程中,我们事先拟定了详细的实施方案,对听证会的各项工作进行了明确分工。同时,注意协调好与听证代表、新闻媒体、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以及会议举办地等有关方面的关系,较好地保证了听证会的质量和效果。三是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是开取听证会的保证。我们在听证会召开之前及时向听证代表和新闻单位公开了有关材料,向社会公布了代表推荐产生的程序和身份;在听证会上保证每个代表都有发言机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了消费者代表的发言时间,使他们尽可能充分反映消费者的意愿;在组织听证过程中,严格保持中立态度,当好裁判,树立了价格部门客观公正的良好形象。四是加强舆论引导,是开好价格听证会的重要环节。为了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我们在听证会前专门召开了新闻单位通气会,确定了宣传方案,确保宣传舆论有利于增进广大群众对医疗单位的了解和理解,有利于加快医疗卫生单位改革步伐,有利于严格执行规范后的医疗服务价格。
二、价格听证工作成效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省价格部门在探索建立和完善价格决策听证制度,促进价格决策民主化、规范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
(一)尊重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以往尽管各级价格部门在制定或调整政府管价的商品价格时,都进行了调查研究,有时也召集一些消费者代表征求意见,但总的来说是采取相对封闭的定价方式,群众对价格决策的情况知之甚少。实行价格决策听证制度,通过价格听证会的形式,让广大群众充分了解和参与价格决策,尊重和维护群众的敌情权和参与权,进一步增强了价格决策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二)保证了价格决策的正确性。确保价格决策的正确、有效,是价格管理和决策工作的目标。近年来,我们在制定或调整关系人民群众利益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的商品价格时,都积极创造条件实行价格听证,有效地保证了价格决策的正确性。据对1997年以来全省市(州)一级价格部门价格决策情况的统计,凡通过举行价格听证会制定或调整的价格,都未出现过因决策失误引起社会不良反响的情况,较好地维护了消费者、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利益。
(三)促进了价格队伍的自身建设。推行价格决策听证制度,在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作风,提高依法办事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价格决策水平等方面,对价格部门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举行价格听证会,既检验了价格队伍的整体素质,又促进了价格干部思想素质、法律意识、政策水平、业务技能和组织协调能力的提高。
但我省价格听证工作也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是从听证范围看,与人民群众的期望还存在较大的差距。现行开展的价格听证项目主要集中在自来水、煤气、客运等比较容易操作的项目。而人民群众十分关注、反映也比较强烈的一些价格,如电信资费、电力价格、中小学收费等的制定和调整,由于管理体制和操作方面的原因,一时难以组织公开听证,价格决策尚不能全面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
二是从保障机制看,价格系统现有力量难以适应工作需要。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工作十分繁杂,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而各级价格部门的人员编制偏紧,价格听证经费来源缺乏必要的保障,难以满足工作需要。
三是从体制衔接看,开展价格听证面临诸多矛盾。《价格法》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但在现行价格管理工作中,价格部门实施价格管理的内容和范围与整个价格管理的体制却不相适应。如目前电信、铁路、卫生等行业价格由政府主管部门向政府价格部门提出调价申请,受部门利益等因素的影响,价格部门难以依法对其实施价格听证,即使召开价格听证会,也难以保证调价方案的客观公正。
四是从组织实施看,现行听证制度及操作亟待改进完善。在划定价格听证范围、设置听证程序、确立听证条件、产生听证代表、监督听证过程等方面,还需要建立完善相应的法规和制度,实行规范动作。目前参加听证会的代表中,来自政府部门和申请调价系统(行业)的人员过多,来自基层、企业和普通群众的代表过少,且后者影响决策的能力较弱。如何公正决策,保护弱势群体或低收入阶层的合法权益,既需要价格部门充分发挥“裁判”作用,更需要从制度设置上予以约束、保障。
三、对完善价格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要进一步解决认识问题。一是要克服价格问题特殊的思想,充分想念群众。定价调价历来有一种神秘色彩,许多同志担心公开听证会提前泄露信息,引发事端。但实践证明,只要工作过细,准备充足,改革宣传到位,将价格决策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保障人民群众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不仅不会影响社会稳定的大局,还有利于确保价格调整方案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有利于调整方案的实施。二是要克服厌烦畏能情绪,精心组织听证。开展价格听证,增加了价格部门的工作任务和工作难度。价格部门的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严密组织,对材料准备、代表选择等关键环节更要逐项落实到位,决不可掉以轻心。三是要克服传统定价观念,摆正自身位置。过去制定和调整政府定价,从受理申报、调查情况、核实成本、听取意见到权衡决策的全过程都是由价格部门包揽的。实行价格听证,从根本上对这种传统定价方式提出了挑战,这是深化价格改革的重要行动。各级价格部门必须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政务公开的新观念,正确定位,公正决策,注重保护群众利益,防止出现偏袒决策、维护垄断利益等现象。
(二)要深化改革,进一步研究解决价格听证的政策、技术保障等问题。一是确定参加听证会代表时,申请方代表不宜过多,并要保证各方代表享有平等的意见陈述权和决策影响权,保持维护申请方利益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一致性。专家方人数要少,但议事能力要强,要真正能够从技术或专业角度释疑解惑。二是价格工作要有超前意识。我省规定价费审批项目的办理时限统一规范为30天到60天两类,价格决策的时间周期短,而价格听证项目调查取证的工作量大,价格部门面临必须兼顾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民主、科学决策的考验。因此,价格部门要提前做好价格监测、资料收集、情况综合、分析预测等工作,把价格听证的前期工作做扎实。三是要尽快分行业制定价格成本审核制度,增强价格决策的准确性、科学性。四是要积极探索解决价格听证会的经费来源等问题,以确保价格听证工作的客观公正。从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我认为价格听证所需经费只能作为管理费用,由申请定调价的单位负责。五是要正确引导新闻媒体,确保舆论工具的正常、公正宣传,防止炒作甚至不正当引导群众的现象。
(三)要进一步加强价格干部队伍建设。实施价格听证制度,对各级价格部门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各级政府必须进一步重视和加强价格干部队伍建设,为价格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四)要抓紧解决当前价格决策与价格管理体制等方面的矛盾。一方面,要针对现行一些行业价格管理体制与价格民主决策的要求不相适应的情况,结合推进价格管理和民主决策改革,进一步理顺价格管理体制。另一方面,对目前一些本应由政府公共财政负担的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仍通过听证方式在价格上转嫁给消费者的情况,应当通过加大改革力度、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以解决。
(本文发表于《湖南政报》2002年6月15日第11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