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年八月十日
江泽民同志5.31重要讲话是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丰富和深化,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尤其是新时期党的理论体系的继承和发展,也是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新的认识和要求。价格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讲话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很有必要对过去23年价格改革进行对照回顾和总体评价,对当前价格改革面临的挑战作出正确的分析判断,对今后价格改革肩负的使命形成共识,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地推进价格改革。
一、价格改革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全面进步
江泽民同志指出:“党的先进性是具体的历史的,必须放到推动当代中国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发展中去考察,放到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奋斗中去考察,归根结底要看党在推动历史前进中的实际作用。”回顾过去23年价格工作的实践过程,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价格改革始终走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前列,勇于探索,不断创新,通过理顺一系列重大价格矛盾,建立和完善新的市场形成价格机制,发挥价格杠杆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推动了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促进了经济总量的快速增长和经济结构的优化调整,为加快发展社会生产力,大幅度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1、价格改革极大地促进了市场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经济由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的转换,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价格形成机制的转变。23年价格改革围绕价格管理体制改革这个重点,逐步打破了过去集中、单一、僵化的计划价格管理体制,建立了既反映价值、又反映供求的,以市场为基础配置资源的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运行机制。经营者的价格自主权不断扩大,成为市场价格决策的最主要、最重要主体;价格不断放开,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的范围和比重不断缩小,市场在价格形成中已起主导作用。1978年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农副产品收购总额、生产资料销售总额中政府定价的比重分别为97%、92.6%、100%,市场调节价比重很小。到2000年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比重分别减少到4.2%、7.5%、12.6%,平均约为8%左右。与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定价率平均10%、其它发展中国家平均15%左右比较,我国一般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市场开放程度已处于超前地位。以湖南省为例,湖南毗邻改革的前沿广东,处于东西部地区的结合地带,这种独特的地理位置使其所承担的改革压力相对更重,所受到的经济辐射相对更大。这一方面体现在这些年来湖南的市场供应、居民消费和政府调控受到广东的强力冲击和牵制,特别是经受了近两轮通货膨胀时期的严峻考验。另一方面也加快了湖南价格改革的步伐,促进了湖南市场价格向广东靠拢,特别是粮、猪等重要农产品价格在广东强大需求的拉动下,有了较大幅度上涨,促进了农民增产增收,市场化水平有了显著提高。在湖南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市场调节价的比重达96.7%,不仅高于全国95.8%的平均水平,而且比北京、上海、浙江等发达地区和新疆、陕西、云南等西部地区都高1-2个百分点。农副产品收购总额和生产资料销售总额中市场调节价的比重分别为5.4%、15.4%,市场化水平也相对较高。其中在消费品中药品的政府定价金额达20.6亿元,农副产品中早晚籼稻收购总额达23.8亿元,生产资料中电力、成品油、自来水的销售总额分别达109.2亿元、100亿元、16.65亿元,这几类价格占了政府定价的大头,且大部分属于中央定价,因此可以说湖南省的政府定价的范围比实际数据反映的更小,放开的程度更大。这种市场价格机制的建立,促进了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逐步形成,极大地活跃了商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繁荣了市场。2001年我国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7595亿元,比1978年增长约24倍左右。并初步建立了综合与专业多类型、高中低多档次、大中小多层次的市场流通网络,劳务、金融、技术、信息、房地产等要素市场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形成了多层次、多渠道、多样化、繁荣化的市场体系。
2、价格改革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和综合国力的增强。23年价格改革,从根本上改变了严重扭曲的价格体系,使各种价格本身和相互之间的比价关系及其结构日趋合理,有效地促进了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解决了市场商品供应紧张和不适销对路的矛盾,实现了市场由供不应求向供过于求、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变。主要工农业产品产量有了显著增长,价格结构更趋合理和完善。从主要产品产量来看,2001年与1978年比(见表一),全国和湖南、广东、云南、新疆等东、中、西部省份的情况基本一致,除了粮食、原煤产量的增长幅度相对较小外,其余产品产量都是几倍甚至十几倍的增长,极大地丰富了市场,促进了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表一:
工农业主要产品产量对照表(单位:发电量为亿千瓦时,其余均为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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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8年 |
2001年 |
|
粮食 |
棉花 |
油料 |
原煤 |
钢材 |
发电量 |
粮食 |
棉花 |
油料 |
原煤 |
钢材 |
发电量 |
|
湖南 |
2087.9 |
7.56 |
19.71 |
2671.98 |
52.3 |
93.54 |
2700.3 |
19 |
137.39 |
1490.81 |
389.01 |
384.35 |
|
全国 |
30477 |
216.7 |
521.8 |
6.18万 |
2208 |
2565.5 |
45262 |
572 |
2872 |
11.1万 |
15745 |
14780 |
|
广东 |
1517.5 |
|
36.04 |
1046.96 |
43.67 |
92.32 |
1721.55 |
|
79.73 |
123.56 |
567.06 |
1351.74 |
|
江苏 |
2400.65 |
47.54 |
37.44 |
1707.02 |
60.31 |
126.42 |
2942.1 |
46.1 |
233.2 |
2544.1 |
1838 |
969.3 |
|
云南 |
864.05 |
0.18 |
5.51 |
1483 |
25.59 |
52.51 |
1486.3 |
0.1 |
27 |
3091 |
184.12 |
264.62 |
|
新疆 |
370.01 |
5.5 |
10.33 |
1079.01 |
6.83 |
21.17 |
808 |
157 |
42 |
2811 |
135 |
197.2 |
从产业部类来看: 在农业方面,通过价格改革,农产品价格长期偏低的状况明显改变。目前大部分农产品价格已经接近甚至高于国际市场价格水平。农产品生产结构和内部比价更趋合理,农产品比较效益不断提高,有力地推动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如湖南省2001年与1978年比,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提高了1.96倍,其中粮食价格提高1.71倍,经济作物价格提高2.18倍,禽畜类价格提高7.02倍,农林牧副渔业总产值提高1.85倍。在工业方面,通过价格改革,工业品价格体系和管理体制的不合理状况都得到显著改善。工业消费品除部分药品、食盐等少数价格外,绝大部分已经放开由企业自主定价和市场竞争形成,工业基础产品价格偏低的状况有明显改善,基础设施建设得到迅猛发展。如湖南省1990-2001年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和工业品出厂价格分别累计上涨了1.65倍和1.2倍,其中2001年与1978年比,电力、煤炭、石油、钢材等基础原材料价格分别累计上涨了约10倍、20倍、11倍、7倍左右。特别是90年代以来大力提高了交通、能源、电信等基础产业价格,仅“九五”期间累计调价金额达280亿元,筹集各项建设资金的年规模达60多亿元,有效地缓解了基础产业的“瓶颈”制约,增强了经济发展后劲。在第三产业方面,服务项目价格上升幅度很大,第三产业得到了极大的发展。2001年与1978年比,我国服务价格累计上涨了10倍,第三产业增加值由1978年的860.5亿元增加到2001年的32254亿元,增长36.5倍。从宏观经济看,随着价格体系的逐步理顺和市场机制的逐步完善,国民经济得到迅速发展。一方面经济总量迅速增长。2001年与1978年比,全国国内生产总值增长25.5倍,湖南增长26.1倍,发展最快的广东省增长55.8倍(见表二)。目前,我国经济总量世界排名第六位,综合国力排名第七位。
表二:
国内生产总值对照表(单位:亿元)
|
年份
地区 |
1978年 |
2001年 |
绝对额增长(倍) |
|
湖南 |
146.99 |
3983 |
26.1 |
|
全国 |
3624.1 |
95933 |
25.5 |
|
广东 |
185.85 |
10556.47 |
55.8 |
|
江苏 |
249.24 |
9514.6 |
37.2 |
|
云南 |
69.05 |
2077.47 |
29.1 |
|
新疆 |
39.07 |
1485 |
37.1 |
另一方面经济结构不断趋向合理,2001年与1978年比,第一产业比重逐步下降,第三产业比重逐步上升。尤其是湖南,2001年实现了三、二、一产业比重由大到小发展的良好格局(见表三)。
表三:
三次产业占GDP比重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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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地区 |
1978年 |
2001年 |
|
湖南 |
40.7:40.7:18.6 |
20.7:39.4:39.9 |
|
全国 |
28.1:48.2:23.7 |
15.3:51.1:33.6 |
|
广东 |
29.8:46.6:23.6 |
9.5:50.3:40.2 |
|
江苏 |
27.6:52.6:19.8 |
11.4:51.7:36.9 |
|
云南 |
42.7:39.9:17.4 |
21.7:42.4:35.9 |
|
新疆 |
35.8:47:17.2 |
19.3:43.1:37.6 |
3、价格改革初步构建了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基本框架。经过23年价格改革,政府对价格的管理由过去主要以制定具体价格、用行政手段直接干预价格的形成和运行为主,逐步转变为对市场价格实施间接的宏观调控,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引导资源合理优化配置。特别是在治理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趋势过程中,通过不断加强和改进价格宏观调控,逐步建立健全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价格宏观调控体系,有效地促进了市场价格的稳定和市场秩序的规范。在价格工作职能探索方面,在经历计划价格向市场价格的转变,以及对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趋势的反复治理之后,社会各界对价格杠杆的重要性认识不断深化,对价格工作的特殊地位及其不可替代性逐步形成了共识,价格工作的内涵从过去单纯商品定价调价拓展到价费管理与调控、价费检查、价格成本调查、价格信息、价格认证、价格事务服务等多方面。这些年来,物价部门经受住了市场经济和体制改革的考验,始终保持了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明确并深化“定规则、当裁判”的价格工作定位,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调整工作重心,创新工作领域和方法,取得了显著成效,用实际行动实践了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要求。在最近一轮机构改革中,物价机构形式虽然多样化,但价格职能得到增强,价格领域得到扩大,工作水平和质量也有新的提高。如湖南省省级物价部门和14个市州物价部门均保持了单设,绝大部分县(市、区)物价部门也以各种形式保留下来。到2001年底,湖南省物价系统行政事业在编人员2400多人,这支队伍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调控体系建设方面,经过多年改革的摸索之后,人们深刻地认识到,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始终是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的一项重要内容,政府有效地调控市场价格,除了依靠必要的行政手段外,还必须加强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建设,构筑综合性调控机制和政府分级调控体系。在加强经济手段建设方面,进一步建立健全了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和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经济调控手段日益增强,调控作用和效果日益明显,无论是在通货膨胀还是在通货紧缩时期,都为调控市场、稳定物价、扶持生产、搞活流通、调整结构等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如湖南省每年筹措粮食风险基金10.8亿元、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7000多万元,建立了中央和省级粮食储备47亿斤,食用油储备2.5万吨、肉类储备8000吨的“两金一储”调节能力,有效地发挥了对市场的调控作用,促进了生产、流通、消费的发展。在加强法制手段建设方面,主要是以颁布实施《价格法》为契机,相继出台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举报工作规定》、《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多项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了价格听证、价格公告、明码标价、涉农价费公示、价格行政执法责任等多项制度。有的省市还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和价格法制建设的实际需要,分别制定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等专项性法规或实施办法。并按照世贸组织法制统一和对等平等原则,对现行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性文件进行了清理规范,开展了价费审批制度改革,中央和省都制定颁布了《定价目录》。初步构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世贸组织需要的价格法律体系框架,使政府价格管理逐步走上了依法治价、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法制道路。在价格监督机制建设方面,各级物价部门都建立了独立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培养和发展了一支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战斗能力强的价格执法队伍。通过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路子,加强对价格执法行为和程序的规范,强化执法监督和廉政建设,极大地提高了价格行政执法水平。同时,通过加大价格执法力度,大力整顿价费秩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有效地制止了乱涨价、乱收费以及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价格倾销等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较好地维护了市场价格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如“九五”期间,各地物价部门以“清费、治乱、减负”为重点,开展了全国性的税务、公安、交通、劳动、口岸、教育等收费专项检查和粮食、成品油、药品等价格检查,整顿电力、电信、铁路等垄断行业价格秩序。全国共查处价格违法案件250.8万件,查处违法金额207.8亿元,实施经济制裁119.5亿元,退还用户45.8亿元,上缴财政73.7亿元;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722亿元。2001年,全国开通了统一的“12358”价格举报电话,推广涉农价费公示做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价格投诉举报制度,承诺及时处理群众投诉举报的价格违法案件,将处理结果通报投诉举报人。此举受到了群众的普遍欢迎,社会反映非常好。仅湖南省根据群众举报立案查处的价格违法案件达6198件,清退给消费者金额2170.9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60.7万元,罚款146.53万元。有效地保护了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二、价格改革面临一些重大课题
23年价格改革,所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和贡献是巨大的。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对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进行检查,价格工作还存在许多差距,价格改革仍然任重道远。尤其在体制、管理不完善等诸多因素的制约下,价格在促进市场机制建设、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市场行为等方面的力度和效用没有充分显现出来。正确估价价格改革的现状,不仅有利于明确价格改革的方向和重点,为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奠定良好的基础,而且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加快改革发展步伐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1、以价格为核心的市场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经过23年价格改革,以市场为基础配置资源的价格机制基本确立,同时也标志着社会主义市场机制的建立,但从价格改革的现状看,离成熟的或者真正市场化意义上的市场机制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仍然需要一个发育的过程,这也正是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所必须解决的问题。(1)现行价格机制与经济市场化仍然不相适应。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改革开放的总目标。与此相适应,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机制转换必须促进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单纯从量方面考察,当前,我国一般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市场开放程度已相当高,甚至超过西方发达国家的水平,相应地以价格的放开程度为关键内容和主要指标的各类商品和服务交换的市场化水平也应该相当高,但从经济运行的实际进程和市场价格行为的体现上看,目前我国的市场化水平并非如此。据有关专家测算,目前我国一般商品交换的市场化水平约为70%左右,生产要素市场的市场化水平还不到50%,应该说整体水平偏低。价格放开程度与经济市场化水平存在较大差距,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市场价格规则不健全。价格法规缺位的现象比较严重,尤其是在反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倾销、价格歧视等方面,没有形成一整套实施细则具体、实际操作方便、法律约束力强的市场行为规则,出现了法制真空地带,加之社会信用制度尚未建立,使违法者有机可乘。二是市场价格主体发育滞后。由于过去受计划经济时代的观念和思维约束很深,加之在法制意识、道德修养、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个体差异很大,我国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服务贸易的众多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表现大相径庭。相当一部分市场主体在行使定价权时,对自身行为缺乏严格的自律和信誉,其行为具有明显的盲目性、利益性倾向,有的甚至带有很深的计划经济特征。这样的市场主体无法完全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其行为及其结果也难以实现真正的市场化。三是市场价格开放程度不平衡。呈现东部地区高,中西部地区低;一般行业高,垄断行业低;非国有企业高,国有企业低等不平衡的状况,使价格改革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之间进展不一致,市场准入的门槛各不相同,不利于市场化进程的整体推进和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2)价格工作力度与广大人民要求不相适应。群众满不满意是我们从事各项工作的最高衡量标准,价格改革也莫过于此。在价格改革的实践过程中,广大价格工作者紧紧围绕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扎实工作,以良好的工作实绩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但是由于改革本身就是一个不断探索和运动变化的过程,加之伴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事业的迅速发展,价格改革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价格工作去积极适应和应对。从这方面说,当前价格工作的力度与广大人民的要求仍然有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突出体现在过去若干年注重了对价格的放开,却忽视了对放开价格的规范;注重了对传统消费中重要商品价格的管理,却忽视了根据市场消费的变化对价格管理思路的适时调整和新领域的开拓,特别是广大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价格和收费行为,没有及时有效、理直气壮地加强管理。说到底,就是没有坚持好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没有做到与时俱进,而是受到了条条框框的束缚,放不开手脚。其结果不仅给市场造成了一定的混乱,不利于市场机制的健全和完善,而且使广大群众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社会反映比较大。比如近些年来,随着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市场越来越活跃,而相关的价格和收费缺乏严格管理,欺诈宰客现象经常发生;随着教育、医疗、住房等行业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城乡居民的相关支出大幅度上升,而这些行业的价格水平偏高,收费透明度偏低;随着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邮电、通讯、电子产品等已经成为消费热点,而价格工作对这些行业的价格和收费有些缺位,情况掌握不透,管理监督不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观念的转变,金融、保险、司法、中介服务等行业与生产和人民生活联系日益密切,而价格工作对其收费行为约束不够。(3)价格改革与相关改革不配套。在价格改革逐步深化的同时,政府机构、财政体制、社会保障机制等方面的改革相对滞后,市场化进程不一致,一方面使改革的总效应大打折扣,另一方面容易形成各方面都从价格上打主意的局面,人为地扭曲价格行为,使价格工作的压力加重,改革的难度增大。这也是导致前些年几轮通货膨胀和乱收费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比如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按照法律和政策规范,学生只交杂费不交学费。而现行体制是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及教育经费实行分县负责,由于目前大部分县(市、区)的财力非常紧张,许多县财政的收入还不够支付行政事业人员的工资,因而教育经费的缺口普遍很大。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教师工资发放,一些地方违反规定出台“口子费”等收费项目,财政收支的压力最终通过收费转嫁给学生及其家长。这种做法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和价格法,但在财政压力与收费政策的夹缝中,基层工作确有为难之处。诸如此类的现象,不胜枚举。
2、以价格为主体的经济杠杆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价格杠杆是经济杠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引导资源合理优化配置、促进结构调整最有效、最直接、最实在的重要工具。无论是历史经验还是现实实践都表明,只有以价格为主体的各种经济杠杆的作用能够协调配套、形成合力,才能保障各项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从23年价格改革实践看,价格杠杆通过直接提价促进了三次产业的迅速发展,通过放开价格促进了生产经营者活力的充分释放,通过加价筹集建设资金,有效地促进了电力、电信、交通等基础产业的发展,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应该看到,价格杠杆的这些作用是一定历史阶段的责任和使命,所体现的阶段短期行为比较明显,在优化资源配置、产业结构升级、促进技术进步等方面的作用发挥欠佳,缺陷比较大。(1)扶持发展与加强行业自律脱节。在其它经济杠杆的综合配套效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的情况下,价格杠杆对一些产业的扶持力度明显过头,使一些行业和企业过分倚重价格手段来寻求发展,忽视了自身的制度完善、内部建设、成本管理等,结果硬件建设上去了,软件建设上不去,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大打折扣。有的把通过价格杠杆直接获得的利益,不用于扩大再生产,提高产品技术含量,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却用于养人及其它福利开支,形成了一种粗放式经营格局,阻碍了生产的进一步发展。(2)价格保护与促进公平竞争脱节。通过价格杠杆的推动作用,促进了行业发展,加快了地方建设,但当这种推动作用在改革逐步深化、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得不到有效调控和适度引导时,容易形成畸形的价格保护,强化了行业、部门垄断和地方保护。致使一些行业和部门凭借其自然优势和垄断地位,不进行市场化运作,凭借其市场优势违法高价收费,操纵价格,强买强卖,破坏公平竞争。一些地方以法规、文件、行政命令等方式,阻挠、干预本地产品流入外地市场,或者对外地商品和服务采取不同的检验收费标准或重复检验收费行为,进行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分割市场。继而造成了社会利益的分配不公和腐化现象的产生,既不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也不利于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成为市场培育和发展中的障碍。(3)加价筹资与加强监督管理脱节。价格杠杆在充分发挥其加价筹资作用的同时,其监督管理作用却出现脱节。一方面在价格形成上缺乏有效的成本约束和定期审价的动态管理,加价筹资存在不够科学和合理的问题。另一方面在价格运行上立法尤其是反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的立法滞后,对各种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缺乏必要的制约和监管。不仅使这些违法现象和行为有了生存发展的条件,而且很容易使人产生价格改革是“船靠码头车到站”的错误认识,阻碍了价格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因此,面对新的阶段、新的形势,价格杠杆必须加强与其他经济杠杆的协调配合,将工作重心由过去主要以调定价、筹集建设资金为主,转移到优化资源合理配置、促进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上来。
3、以价格为主体的市场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属于市场行为一个主要范畴,也是市场行为的重要表现形式。经过23年价格改革,在价格行为规范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乱涨价、乱收费等现象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治理,依法治价工作也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价格行为不规范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就目前的情况而言,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政府价格行为的规范。通过多年改革,政府的价格决策行为取得了很大的进步,由计划经济时期的严格保密操作,逐步走向了公开、透明,并开始实行价格听证制度。但仍然存在诸多不规范的现象。比如政府制定和管理价格不够科学和透明,程序不够规范,价格听证制度亟待完善,市场信号和群众意愿对价格决策的影响有待加强。又比如在政府定价权的分配上,存在中央和省两级集权过多,市、县两级管理乏力的问题。价格工作既有宏观的一面,需要上级机关制定政策和办法,进行综合平衡和宏观调控,也有微观的一面,需要下级机关特别是基层价格部门具体操作,抓好价格政策的贯彻落实。实践证明,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是符合国情、行之有效的价格管理方针。现在中央和省两级都颁布了政府定价目录,但市、县两级在这方面的职能弱化,很多事情具体价格行为发生在下面,矛盾协调和工作责任在下面,情况掌握主要在基层,专业性、地域性特征明显,但权限过于集中,地方没有必要的灵活处置权,上级机关的决策也未必切合实际。(2)拥有经营决策自主权的价格行为的规范。随着企业定价自主权的扩大,激活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促进了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但企业作为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过份倚重价格手段来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忽略了市场供求规律、竞争规律的作用及市场风险的存在,对规范自身价格决策行为缺乏自觉性,给市场及价格秩序造成了一定的混乱。比如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药品价格过高的问题,虽然政府不断采取措施整治,制定药品最高零售价,分批次降低药品价格,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等等,但效果仍然不佳。主要是一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规范自身价格行为缺乏自觉性,仍然采取虚报成本、改头换面、高比例回扣等不正当手段,千方百计逃避政府的价格管理,抵冲国家降低药品价格的政策效力,实行虚高定价,剥蚀消费者利益。(3)隐性或变相价格行为的规范。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各部门经济监督发展的不平衡,为一些经济活动提供了闪转腾挪的空间,一些单位和个人钻政策的空子,游离于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特别是在价格监督检查走上制度化、经常化的轨道之后,过去那种直接以乱涨价、乱收费形式出现的违法行为大大减少,取而代之的是手段更为隐蔽、形式更为“合理”、定性更加困难的经济行为,这些行为在形式上脱离了价格或收费,实质上仍属于价格范畴,而目前的价格管理监督无论从政策法规依据上,还是从工作力度上,都对其缺乏有力的约束和规范。比如有的企业采取“更新换代”的手法,换个包装,换个商标以提高价格,或通过偷工减料、偷梁换柱,变相涨价;有的企业互相串通定价,搞垄断价格,或低于成本竞相烂价,搞低价倾销;有的掌握重要短缺物资的企业或拥有稀缺资源的地区,凭借资源稀缺性实行价格垄断割据等等。又比如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的“四乱”现象,经过多年治理整顿,现在乱收费问题得到了较好的遏制,但是另外几乱比较严重。以湖南一家企业为例,2001年6月至2002年3月共有税外费负担项目85项,税外费负担总额29.36万元,但其中真正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只有15项,而且都是有合法依据的收费,收费额度所占比重不到10%。但其他各种摊派占了企业负担的90%以上。有修桥补路的,有亮化工程的,有植树造林的,有助残助学的,有建文明小区的,各目繁多,而且冠冕堂皇,又多来自于地方政府和权力部门,貌似自愿,实则拒之不得。上述这些情况说明,在我国市场形成价格机制建立起来的情况下,市场价格行为规范不但任务十分繁重,而且必须纳入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总体部署,实行综合治理。
三、与时俱进地推进价格改革
江泽民同志强调:“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弘扬与时俱进的精神,是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保持先进性和创造力的决定性因素。在新世纪新阶段,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价格是市场的核心,价格问题是涉及经济领域每个细胞和经济决策的基础问题,价格工作是党和政府经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既决定了价格改革的长期性、艰巨性,也决定了价格改革必须要有新突破,要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全面贯彻“三个代表”的要求,为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作出更新更重要的贡献。
1、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优良作风,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面对社会转型、经济转轨、市场转制、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等新形势,价格工作的内涵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其涉及的范围更广,与社会生产和群众生活的关系更加密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已成为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入世后,政府面临的冲击将是最严峻、最强烈的,价格管理的体制、政策和法规将在规定的期限内,与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全面接轨,因循守旧、墨守陈规的做法将根本行不通。这就要求价格工作必须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优良作风,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快改革和创新的步伐,尽快创出适应新形势需要的价格管理和改革的新路子。一是加强理论创新。要认真学习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及金融、财政、法律等专业知识,深入把握邓小平理论及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神内涵,加强对世贸规则及其它新知识、新技能的学习和培训,加强对世贸组织成员国价格监管的有效方法和经验的借鉴,注重对价格理论的研究创新。并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一切从实际出发,用科学、先进的理论来指导价格实践工作。二是加强观念创新。这些年来,价格部门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资源合理优化配置的独特作用,在促进结构调整、扩大消费需求、支持企业改革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那么面对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价格工作必须加强观念创新,彻底冲破老经验、旧观念和一些约定俗成的落后做法的束缚,在切实履行好“定规则、当裁判”职能的同时,要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调资源、促发展”的重要作用。尤其要注重在观念上实现几个转变:第一要从在所有制方面存在的特殊的价格歧视政策,向一般的国民待遇价格政策转变。改变过去对政府定价品种管得紧,对价格放开的品种管得松;对国有企业管得紧,对个体私营企业管得松;对外地商品管得紧,对本地商品管得松;对内资企业管得紧,对外资企业管得松的状况,消除政策、地域障碍,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第二要从注重价格的价值补偿向保护性价格转变。改变过去在制定价格时单纯注意成本补偿、注意对生产者利益补偿的做法,重点考虑如何更好地保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和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第三要从一价相对固定,向及时根据市场、供求等变化实行价格动态管理转变,充分发挥价格作为国民经济“晴雨表”的作用,引导资源合理优化配置。第四要从管理单个具体的商品价格,向重点管理服务价格和要素市场价格转变,规范和促进第三产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调整。三是加强制度创新。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价格管理体制,明确并深化“定规则、当裁判、调资源”的价格工作定位,要从管理具体价格和供给型价格为主中解脱出来,转向规范参与市场主体活动的市场价格行为为主,转向注重利用价格杠杆作用引导资源合理配置和消费需求形成为主,达到经济发展、结构调整和价格秩序稳定的目的。四是加强方法创新。要积极转变价格工作的方式方法,由行政手段为主转向以法律规范为主,由重审批转向重监督和服务,由单纯的价格手段转向综合的经济协调,尤其要善于研究和解决其他影响价格的问题,把价格规范和市场规范相结合,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
2、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围绕经济发展全面推进价格改革。生产力的提高、综合国力的增强、人民生活的改善,最终依赖于经济发展。价格工作必须紧扣这个主题来开展工作,只要符合“三个代表”的要求,只要是关系发展稳定大局的,关系国家、民族发展长远大计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价格杠杆都应当促进、发展、保护。一是加强管理。加强对重要商品价格和收费的管理,是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需要,也是人民群众的长远和根本利益所在。但管理既不能因循守旧,又不能脱离国情和实际,必须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消费结构、消费水平的变化,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地进行管理。从23年价格改革的实践看,随着市场形成价格机制的初步建立,市场发生了新的变化,实现了由供不应求向供过于求、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变,人民生活有了极大的丰富和提高。以2001年湖南省为例,城镇居民人均全年消费性支出为5546.22元,其中食品支出1943.55元,占总支出38%左右,恩格尔系数比价格改革前下降了十几个百分点;医疗保健支出328.63元,占5.9%;交通和通信支出474.69元,占8.6%;娱乐、教育和文化支出826.89元,占14.9%;居住662.4元,占11.9%(见表一)。
表一:
2001年城镇居民平均每人全年消费性支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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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性支出 |
5546.2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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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 |
1943.5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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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设备及用品 |
460.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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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着 |
551.4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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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健 |
328.6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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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和通信 |
474.6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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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教育和文化 |
826.8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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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 |
662.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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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项商品和服务 |
298.45元 |
几项主要服务项目支出的比重之和已经超过了食品,成为群众消费支出的大头,与群众生活的关系更加密切。尤其是水、电、教育、医药等具有消费刚性和不可选择性,涉及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必须切实加强管理。那么怎么加强管理?在总体上要从中国的现状和经济发展的实际出发,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把管理的关键落实到基层。尤其要有与时俱进、开拓进取的精神,积极调整管理重心,创新管理方法,强化管理手段,切实落实“三个代表”的要求。具体来讲,对电力、自来水、教育、医疗等公益公用事业价格,要按照补偿合理成本、取得合理盈利、考虑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由成本审核机构对其成本的合理性进行审议,将其管理费用、工资福利开支、劳动生产率水平等指标公开,增强透明度;对稀有资源及国防产品价格,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针对其生产经营特点和实际情况,建立成本约束机制和定期审价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收费立项依据和使用要求,跟踪调查收费项目收支变化,并依据收费和使用情况,适时调整。二是加强规范。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既是《价格法》赋予价格工作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市场调节本身所固有的滞后性、盲目性特征所决定的。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目前价格工作的重点不是放开价格,而是加强对价格行为的规范,解决价格秩序混乱、价格竞争不充分、价格信誉低下等问题。首先,要重点加强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规范,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范,加强对垄断行业、公益事业和权力部门乱收费和乱加价的规范,加强对价格垄断、价格倾销、价格歧视、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的规范。积极开展明码标价、明码实价和“价格计量信得过”等活动,建立健全价格信用制度,建立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价格网络和失信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关系、承诺关系和信誉关系,以保护正当经营,促进公平竞争。其次,要进一步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扩大检查覆盖面,提高处罚到位率,抑制价格违法行为的政策寻租现象。并进一步完善价格的社会监督机制,健全价格投诉举报制度,对屡查屡犯、顶风作案、影响恶劣的要公开曝光,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不仅使其在经济上占不到便宜,而且要让其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再次,要建立以价格为主的由工商、技监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综合执法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克服对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各自为政、执法合力明显不足的问题,切实加强对价格管理不到位的边缘结合部或薄弱环节的价格的规范。三是加强引导。价格工作要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必须加强价格杠杆的引导。通过对资源的合理引导,对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的合理引导,促进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首先,要运用价格杠杆引导资源合理优化配置,提高企业对资源的使用效率,解决过去单纯依靠价格杠杆提价和筹集建设资金来寻求发展的问题,使企业能够自觉遵循市场规律的要求,强化内部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自身的发展壮大。其次,要运用价格杠杆引导企业和群众合理的生产、生活。比如,通过对外发布国内外市场商品的供求、价格、成本等及市场分析预测信息,引导合理消费,引导企业和农民合理生产,优化产品结构,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通过对外发布技术、劳动力、就业市场等价格和政策信息,引导劳动者就业和维护自身利益;通过为企业提供价格咨询、评估、鉴定、成本审核、拍卖等多项事务服务,引导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强化内部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人力、技术等核心竞争力。再次,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引导作用,正确处理好价格扶持与促进公平的关系。在一定时期内对社会弱势群体给予适当的价费优惠,应当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也是发展、稳定的需要。但是长期维持则有诸多弊病,容易扭曲价格信号,形成资源误导(如低电价不利于刺激用电企业节约能源等),削弱价格核算功能,将政府意图强加于企业行为,政企不分,妨碍公平竞争。尤其在入世的新形势下,这种非国民待遇的歧视政策,容易引起不必要的国际贸易纠纷和磨擦,反而给企业的生产、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对个人和家庭,容易产生对政府扶持的依赖,最终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因此,政府在充分考虑弱势群体利益、给予一定扶持的同时,重点要为他们输入造血功能,尤其在支持和鼓励农业人口进城务工和城镇职工下岗再就业方面,要采取有效的价格政策措施加以引导,形成合理的人口、人才流动、商贸流通,积极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社会保障机制的建立。
3、坚持市场化原则,进一步提高依法治价水平。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加入世贸组织,价格工作面临许多新的情况和挑战,价格管理的面更宽,管理的难度更大,因此,价格工作必须尽快跟上形势发展的步伐,积极转变工作作风,坚持市场化原则,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调控机制建设,不断提高依法治价水平。一是加强队伍建设。加强队伍建设不仅是提高干部队伍依法行政水平和思想、业务素质的必要途径,也是促进价格工作上台阶、上档次、上水平的重要手段。因此,要注重加强学习调研,坚持学政治,学理论,学业务,学先进科技和文化知识,提高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并坚持务实作风,紧紧围绕党和政府工作中心,多深入基层、企业、群众中间,开展调查研究,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要注重加强基础工作,着力抓好价格监测、成本调查和审核、价格培训、评估、认证、拍卖等基础工作,注意正确处理好机构改革和做好价格工作的关系,努力保证价格机构的稳定性和工作的连续性,开创价格工作新局面;要注重人才培养,做好新形势下的价格工作,需要高素质的经济管理人才、法律人才、懂得具体行业生产和技术流程的价格专业人才、外向型人才及公共关系人才和实践工作人才。因此,要把人才培养放到重要位置,注意采取相应措施留住人才、培训人才,使价格队伍与未来的经济社会发展对价格工作的要求相适应;要注重抓好队伍廉政建设,对价格队伍内部违法调价、乱收费、以权谋私等行为要严肃查处,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价格工作队伍。二是加强制度建设。制度建设是做好价格工作的重要保障。从当前价格工作实践看,关键是要建立一系列决策科学、公正透明、服务社会、完善职能的机制和制度,促进价格队伍依法治价、依法行政水平的不断提高。具体的讲,要建立健全科学的定价机制,对政府直接管理的价格,在定价过程中加强对企业经营成本、管理费用、生产投入成本的全面和多角度审查,加强对企业经营亏损状况、其它收入来源、国际市场上同行业的成本价格的比较分析,改变过去主要以传统的制造、经营成本为依据的做法,更多地考虑市场供求因素和科技含量及风险成本,形成有利于消费者的价格;要制定和完善政府定价程序和规范,包括制定政府直接管理价格的权限划分,价格制定与调整程序以及价格信息反馈制度,建立健全价格公告、告知、专家评审和政务公开等制度,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规范性、准确性;要完善价格认证和听证制度,对企业成本的真实性、有效性加以科学的确认,为监控和规范企业价格行为提供重要保障。对属于与群众关系密切、关系国计民生的、自然垄断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都必须纳入价格听证序列,避免行政部门通过与政府的讨价还价来确定价格,克服制定价格的主观随意性,防止暗箱操作、以权谋私、权力部门化等现象的发生;要健全和完善涉农收费公示制度、涉企收费公示制度、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增强收费政策透明度,使收费行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三是加强调控机制建设。坚持以法律、经济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策略,完善价格宏观调控体系。在法制手段建设方面,重点是以《价格法》为核心,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国际接轨的价格法律法规体系,使价格管理有法可依,使价格行为有明确的约束和规范。要重点研究制定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紧制定实施“反价格垄断、反价格欺诈、反低价倾销”等相关法律。要加快地方立法步伐,尽快制定公布地方定价目录,制定实施中介服务、教育、医疗、房地产等专项价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要及时清理和规范现行的价格法规政策,凡是有悖于世贸组织基本原则的,及时进行调整和纠正。并积极运用世贸组织有关规则,制定必要的市场准入条件和行为规范,保护国内产业和民族利益。对不同所有制企业,不能设定价格法律、法规以外的权利和义务,积极推行价格上的国民待遇。在经济手段建设方面,对价格调控要更多地综合运用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和汇率政策等经济手段,并协调好各个经济杠杆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对价格调节基金、重要商品储备制度等重要经济手段,必须切实加以充实和完善,不断加大规模,扩大覆盖面,提高调控能力。同时,要充分研究利用世贸组织有关“例外”及对发展中国家“特殊优惠”的条款,在允许的范围内发挥经济、行政手段对价格的调控作用,对价格补贴、目标价格、干预价格等所谓“灰色”区域政策加以利用。比如,根据中美签署的农业协议,要逐步放开农产品市场,降低农产品关税。经过若干年后,农产品平均关税要降至17%(目前为45%左右),重要农产品关税率要降至14.5%。与国际市场相比,目前我国农产品价格偏高20%�30%,价格竞争低。而主要农产品成本偏高,如湖南省2001年早籼稻、晚籼稻、棉花、烤烟每50公斤的合税成本分别为46.03元、42.31元、456元、450.24元,按国内价格交易的每亩减税纯收益分别为-3.9元、12.3元、-60.2元、-42.71元,只有晚籼稻略有盈利。面对农产品的这种严峻形势,通过提高农产品价格来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民增收已经很难奏效,必须充分发挥经济调控手段的作用,用足、用活世贸组织规则允许和其他成员国普遍采用的“绿箱政策”、“黄箱政策”,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农产品结构调整力度,强化农民市场意识,制定和完善对农产品生产环节的补贴扶持政策,增强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本文发表于2002年8月22日《湖南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