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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价格行为 健全市场规则
发布时间: 2007-07-12 15:11:07  来源: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物价局副局长龚秀松访谈
新华社记者 张春保 胡作华

  本刊长沙讯 近一个月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各省、市、区物价部门查处了一批借防治非典之名乱涨价、乱收费的案件,市场价格的秩序问题再度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湖南省物价局副局长龚秀松目前就我国市场价格的自律、规范及制度建设等问题接受了本刊记者专访。

  龚秀松说,我国经济由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的转换,一个重要标志就是价格形成机制的转变。通过20多年的改革实践,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既反映价值、又反映供求的,以市场为基础配置资源的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运行机制。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就必须对当前价格改革面临的挑战作出正确的分析判断。

  首先,以价格为核心的市场机制有待完善。据有关专家测算,我国一般商品交换的市场化水平约为70%,生产要素市场的市场化水平则不到50%,整体水平仍偏低。原因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市场规则不健全,表现为价格法规缺位的现象比较严重,尤其是反价格欺诈、价格倾销、价格歧视、价格垄断等方面没有形成一整套实施细则具体、法律约束力强的市场行为规则,加之社会信用制度尚未建立,使违法者有机可乘。二是市场主体发育滞后,相当一部分市场主体在形使定价权时,对自身行为缺乏严格的自律和信誉,其行为具有明显的盲目性、利益性倾向。三是市场开放程度不平衡,使价格改革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之间进展不一致,市场准入的门槛各不相同。

  其次,以价格为主体的经济杠杆作用有待加强。目前的价格杠杆作用所体现的阶段短期行为比较明显,在优化资源配置、产业结构升级、促进技术进步等方面的作用发挥欠佳。一是扶持发展与加强行业自律脱节,一些行业和企业过分倚重价格手段来寻求发展,忽视了自身的制度完善、内部建设、成本管理,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离消费者的要求有不小的差距。二是价格保护与促进公平竞争脱节,一些行业和部门凭借其自然优势和垄断地位,操纵价格,强买强卖,一些地方以行政命令等方式进行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分割市场。三是加价筹资与加强监督管理脱节,在价格形成上缺乏有效的成本约束和定期审价的动态管理。

  第三,以价格为主体的市场行为有待规范。政府价格行为的规范是关键。比如政府制定和管理价格不够科学和透明,程序不够规范,价格听证制度亟待完善,市场信号和群众愿意对价格决策的影响有待加强。规范拥有经营决策自主权的价格行为的呼声也很强烈。比如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药品价格问题,虽然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效果仍不理想。隐性或变相价格行为也须规范。比如有的企业采取“更新换代”的手法,换个包装、商标以提高价格,或通过偷工减料,变相涨价,有的企业互相串通定价,有的凭借资源稀缺性实行价格垄断等等。

  龚秀松提出,市场价格行为规范不但任务繁重,而且必须纳入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总体部署,实行综合治理。新时期价格工作必须转变几种观念:即从在所有制方面存在的特殊的价格歧视政策向一般的国民待遇价格转变,从注重价格的价值补偿向保护性价格转变,从一价相对固定向及时根据市场、供求等变化实行价格动态管理转变,从管理单个具体的商品价格向重点管理服务价格和要素市场价格转变。要冲破旧观念和一些落后做法的束缚,注重对价格理论的研究创新,加强制度创新,实现由重审批转向重监督和服务。

  龚秀松说,要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消费结构、消费水平的变化推进价格改革,健全市场规则。目前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全年消费性支出5600元左右,其中食品支出所占比例已下降到38%以下,而医疗保健支出、交通和通信支出、娱乐教育及文化支出等比例大幅上升。有些支出如水、电、教育、医药等具有消费刚性和不可选择性,涉及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必须按照补偿合理成本、取得合理盈利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原则切实加强管理。要建立健全科学的定价机制和调控机制,在世贸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发挥经济、行政手段对价格的调控作用,并协调好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等各个经济杠杆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

来源:湖南内参2003年第2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