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各位领导、同志们:
根据会议安排,我就加强幼儿教育价费监管问题作个发言。
一、全省价格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两个文件”精神上来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分别就加快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批转了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意见。今天,为贯彻这两个文件,省政府又召开全省工作会议进行统一部署,这表明国务院、省政府对幼儿教育的高度重视和关注。人之初、性本善,幼儿教育事涉民族未来、家庭幸福、孩子成才,历来为党和政府所重视。也是当前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组成部分。物价部门的同志们要以此统一思想认识,认真落实“两个文件”中赋予的价费职责,切实解决好群众对幼儿教育收费的意见,促进幼教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理清思路,明确幼儿教育价费监管重点
幼儿教育收费是典型的公益服务性收费。长期以来,实行政府定价列入各级物价部门的行政审批范围。2000年底,根据幼儿教育不属于义务教育范畴和幼教供需复杂多样以及幼教收费不同于医院、城市公园收费的特点,省人民政府以湘政发[2000]28号文件取消了包括对幼教收费在内的行政审批,全省2001年起全面放开了幼教收费。几年来,有力地促进了幼教事业特别是民办幼教的迅速发展,幼儿园的硬件设施普遍改善,大部分幼儿园保育教学质量有所提高,较好地满足了人们多层次的幼教需求。但是应该承认,几年来幼教事业的快速发展,很大程度上是靠幼儿家庭掏腰包作为代价的,一些低收入家庭的幼儿教育面临困难,部分幼教服务单位特别是公办幼儿园收费行为不够规范,如竞相涨价、随意增费、价格歧视、价格欺诈等时有发生,服务质量与对应的收费标准存在明显差距,引起了不少群众的不满,为此,广大群众强烈呼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幼教收费的管理。
要解决这些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面临两种抉择:一是将管理等同于行政审批,走回头路,修改湘政发[2000]28号文,恢复对幼教收费的行政审批,由各级物价部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二是坚持改革方向,把准管理与审批的区别,既不恢复行政审批,又要依法加强幼教收费管理。这就需要物价部门的同志理清思路,认清管理与审批的关系。从理论上说,管理是广角度、全方位、多种方式的,审批则是特定的、具体的一种管理方式;管理可以不需要经营服务者向政府报批,只要他们按照政府的定价原则、作价办法等相关规定办事,没有实质性违规行为,就可安心放手经营服务而不受政府干预;审批则是经营服务者必须向政府报批并获准,不论这种批准对经营服务者或消费者公平与否,未经批准即使没有实质性违规行为也要受到处罚。从实践上说,管理是政府将95%的精力去处理5%的违规经营服务者(合法经营免受打扰),而审批则是政府让95%的合法经营服务者跟着5%的违法经营者受累,逐个到政府去报批拜码头,使政府处理违法经营者精力不济、效率更低。因此,加强对幼教收费的监管不等于恢复行政审批。各级物价部门的同志要准确把握文件精神,高度重视群众意见,要探索和研究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幼教收费监管办法,把收费监管重点放到制定幼儿教育收费规则、保护公平竞争、查处违法违规收费、高收费、乱收费上来,引导幼教资源合理配置。
三、狠抓落实,切实抓好当前工作
我局将按照湘政办发[2005]43号文件精神,抓紧会同财政、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发布幼儿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区别有无财政拨款情况,对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制定原则、作价办法、对低收入家庭幼儿教育的补贴照顾办法以及服务承诺和收费公示制度等做出明确的、操作性强的规定。这个办法至少要包括:幼儿园收费仍实行市场调节价;幼儿园收费属公益服务性收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即只能按成本扣除财政拨款、民政补贴和社会捐赠定价);有人头费拨款的幼儿园,其收费标准要低于其他幼儿园一定的幅度;对入园的低收入家庭和社会救助对象幼儿,按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给予幼儿园一定数额的补贴;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制定必须符合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费或学期之中临时增费,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明确幼儿园的具体作价规定以及服务承诺和收费公示制度;群众监督、投诉处理和物价等有关部门检查监督的规定等内容。幼儿园按照这个管理办法去制定各自的收费标准并按规定公示,广大群众根据幼儿园的服务承诺、公示的收费标准等选择送园和监督其服务收费行为,当地物价部门按照这个管理办法去监管、查处违规单位,以此规范幼儿园的服务收费行为。
各级物价部门的同志要按照这次会议精神,结合各地实际,切实优化幼儿园的发展环境。凡文件已明确规定的,认真按文件规定执行,需要明确的,抓紧清理上报省局予以明确。一是要对幼儿园的用水、用电、用气和房租价格进行一次清理,凡高于中小学校收费标准的,要书面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立即降下来。二是对幼儿园在新建、改建、扩建和保育教育服务过程中的收费负担要抓紧调研,发现高于中小学校收费标准的一律通知有关单位立即无条件降下来;凡将幼儿园未按非营利单位对待的收费负担,也应通知有关单位立即纠正。三是要及时查处针对幼儿园的乱收费、乱加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减轻幼儿园的经济负担。四是要加强对各幼儿园收费的监测和信息发布,推行幼儿园服务收费的诚信活动,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