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初,国家计委针对当前价格工作的新特点,提出了价格工作要以“定规则、当裁判”为主的新思路,体现了价格管理与监督检查之间的辩证关系。定规则是当裁判的前提,当裁判是落实规则的保障,两者相辅相成,互为促进。价格监督检查的职能就是当裁判,通过依法行政,达到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目的。由于当前形势和任务不断发生变化,裁判的职能也应当适应形势要求,才能当好真正意义上的“裁判”。从我省近年来的检查工作实践看,要当好裁判必须站在宏观的、全局的高度,着重思考以下几个问题。
一、要把现有规则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宣传
价格工作的规则就是现有的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据规则查处价格和收费违法行为,维护群众利益,履行裁判职能。从 “九五”期间开始,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任务越来越繁重, 2000年和2001年上半年,我省共查处价格违法案件20438件,平均每月查处1135件,查处违法金额4.55亿元,相当于前两年的总和。价格主管部门和检查人员尽管作了很大努力,但当前我省市场经济中价格和收费违法行为仍然比较严重,表现在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价格垄断比较突出、行政部门乱收费问题仍然比较严重,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的行为依然存在,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屡禁不止,企业和群众负担没有从根本上得到减轻,社会对乱涨价、乱收费反映仍十分强烈。针对这种情况,2001年上半年我们组织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开展调查,分析,发现一个重要原因是群众对规则不熟悉,执收单位不把经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向群众做宣传,该公布的不公布,或者是少公布,从而为其价格和收费违法行为的发生提供了便利。如农村结婚登记,省政府规定只能收10元工本费,但一些计生、公安、国土等部门从中搭车收费,办一个结婚证少则几十元,多的达到400--500元,有的农民误认为是物价部门定的标准高。因此岳阳、郴州两市物价局分别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建议,在农村税费改革暂未起步的情况下,要以价格主管部门为主,乡镇政府配合,通过公开方式向农民公布涉农价格和收费项目标准,把规则完完全全交给农民,让农民监督价格行为。他们通过竖立永久性公示牌等形式,将涉农价格和收费项目、标准、文件及监督举报电话都交给群众,使价格违法现象急剧减少,受到农民欢迎。省政府在岳阳召开现场会专门推广他们的经验,同时我们在各医院实行的费用一日清单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医患之间的关系。 从工作实践看,规则的公开化、透明化对价格监督检查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规则的公开体现了群众观点、群众路线。在计划经济时期,价格调整属于国家机密,对价格工作宣传不够,价格规则难以做到向群众公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宣传规则就意味着群众失去了知情权,即便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了违法行为,群众可能也不会完全接受;其次,规则的公开扩大了价格行为的监督范围,可以更好地为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提供检查线索,仅我省12358举报电话公布后的5、6两个月群众举报就成倍增加;第三,规则的公开也为收费单位减轻了负担。据调查,在已经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的地方,农民将这一举措看作是党和政府为农民办实事、实行政务公开的好事情,乡镇收费部门也自觉规范自己的收费行为,农民对乡镇干部的意见大大减少,情绪比较稳定。因此,及时向群众宣传规则是当好裁判的重要前提。
二、检查工作要注重规范市场价格行为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市场调节为主的价格机制是不争的事实。政府定价目录范围内的检查工作是价格监督的重点,需要花大力气才能做好。从1996年开始到现在,我省按照国家要求和全省工作安排的专项检查有26项,有的专项检查进行了两次,使这些部门和行业价格收费行为得到规范,检查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这是检查工作突出重点,保证国家政策统一的根本保证。今后我们仍然要牢牢抓住这一重点工作不放松,确保国家价格政策得到落实。但是,现在除少数自然垄断行业和国家机关外,再安排相同行业专项检查可能要相隔4-5年。如果我们只局限于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这两块,检查工作就局限在比较有限的范围内。相反,放开的市场价格中有很多经济现象需要我们去监督检查,如价格欺诈、低价倾销等,社会对这些问题进行约束的呼声较高。2001年6、7两个月,我们组织全省14个市、州检查所长对各地明码标价工作情况进行了交叉检查,重点检查各地开展明码标价“五个一”示范活动情况和涉农收费公示情况,评出了明码标价工作先进单位,命名15个单位为湖南省明码标价示范点,新闻单位全程作了报道,在全省引起很大反响。检查过程使我们对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即明码标价工作是价格监督检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一个切入点。 一是明码标价是价格管理的基础工作。一些市州在抓明码标价工作之初, 仅仅把它作为一项日常的工作,投入的精力不多。 但通过工作的逐步开展,越来越体会到这项工作的迫切性、 重要性。目前一些领导、 部门甚至物价部门自身有些同志总认为对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不应管、也难管,物价部门无事可做。 而明码标价工作的开展使物价部门的工作面大大拓宽,工作量大为增加,如张家界市2001年上半年检查明码标价的单位有5000 多家,换发标价签31.7万张,发放明码标价牌、本近2000个,检查范围涵盖各行业,这一工作为该市创建国家优秀旅游城市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是明码标价工作必须常抓不懈。在市场经济建立之初, 经营者明码标价意识不强,对物价部门工作不理解,可能在检查时标了价,检查过后又不愿意标价。要克服执行规则时紧时松的现象, 关键是物价部门要有专门机构、专门人员坚持不懈地抓这项工作。对明码标价工作既要宣传,更要严格执法,通过多种手段提高明码标价普及率。三是要进一步扩大物价部门的社会影响。今后凡是涉及广大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都要像抓明码标价工作的宣传实施一样,将自己的工作情况面向社会,让群众清楚物价部门的工作成效,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这样才能真正树立物价部门的权威。2000年以来,我省有几个市物价局长是从人大、政府机关或其他部门调过来的,起初认为物价放开了,物价部门的位置应该不很重要。通过抓明码标价等工作后,体会到物价部门光是管理监督市场价格的任务就非常繁重,物价工作相当重要。他们开始注重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并已经初见成效。
三、定规则要做到与时俱进,有利于当裁判
规则合理是当好裁判的前提和基础。根据我省价格监督检查的实际情况,我们深深感到,制订规则一定要与时俱进,为价格监督检查当好裁判创造有利条件。 1,规则的制订要符合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有利于党和干部密切联系群众。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中,大量碰到的是各级政府的行政审批,以及各部门的收费规则。不合理的审批和收费,势必将广大基层组织和干部置于与人民群众的直接利益冲突中,加大了价格监督的难度。这就要求我们在制订这些规则时,一是要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把规则制订得合理和科学,不要出台损害大多数人利益的规则。二是这些规则的制订还要考虑实施的科学性,不要将广大党员和干部直接推到与人民群众利益发生冲突的第一线去,损害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要树立党和政府、树立广大干部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但要损害其形象却是非常容易,只要有一两个违反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收费规则出台,就可以将全党努力的结果毁于一旦。因此,制订规则一定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绝对不可以掉以轻心。 2,规则的制订要与世贸组织的规则接轨。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国际市场的价格机制、供求机制、竞争机制和WTO基本原则都会进入国内市场,势必给国内市场的规则、理念带来影响。如WTO中扩大市场准入、促进公开竞争与贸易、国民待遇等项原则,现行价格规则还难以反映出来。外资进入商品和服务市场后,带来的服务理念和科技含量会越来越高。因此,国内因素与国外因素、市场经济因素与传统计划经济因素的矛盾和碰撞将在一段时间内表现得更为尖锐,价格和质量的竞争在第三产业可能会愈来愈激烈。当前国内经济中以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正呈强劲增长态势,服务价格的管理已经成为价格监督检查重要的方面。但服务价格方面有些规则并不十分完善,如中介服务收费的违法行为具体用什么法规来处理,还有服务价格中哪些属于低价倾销、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等,价格法作为价格规则中的母法不可能太具体,需要建立健全与之配套的各种法规。基层价格主管部门因此希望制定价格规则时能做到与时俱进,既能及时完善原有规则,又能够充分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和价格监督检查的可操作性,建立与形势相适应的新规则。 3,规则要适用不断变化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发展中完善。由于市场变化速度快,新情况、新问题越来越多,价格监督检查面临的困惑是原来一些规则已难以适应检查工作的需要,有的规则因为“缺位”甚至影响检查工作的开展。我们一方面迫切需要国家机关收费条例、价格监督检查条例、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等法规尽快出台;另一方面考虑到当前工作实际,有必要主动工作,先争取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出台。2000年我们积极争取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法制办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在国内没有服务价格方面专门法规的情况下,出台了《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这一地方性法规,从2001年元月一日起实施。条例对服务价格的概念作了明确规定,即服务价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场地、设施、信息、知识、技术、劳动力等为消费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收费,从而将教育、医疗、交通、邮电、检验、鉴定、公证、仲裁等行业全部纳入服务价格管理规则范畴内。现在我省开展价格监督检查的已经具备了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及规章,第二层次是两部地方性法规,基本涵盖了各种价格和收费,监督检查工作面大为拓宽。
四、当裁判要一切从实际出发,把握好“三性”
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用发展、变化的观点看问题是辩证唯物主义观念,也是我党一贯坚持的方针,价格监督检查也要遵循这些方针。在检查情况十分复杂、并且与经济环境、社会环境紧密连在一起的情况下,把握好检查处理的“度”既符合案件审理基本方针,同时也是一门艺术。我们认为价格监督检查当裁判的关键是要处理好原则性、灵活性、可行性三者之间的关系。 首先,坚持原则性是当好裁判的前提。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价格监督检查必须严格依法行政,按规则办事。脱离规则就会导致执法不公,造成市场价格秩序的混乱。检查一个单位价格收费行为时,应首先分清是非,判断其是否违法,该处理的必须坚决处理。如我省某部门违法所得80多万元一直不肯上缴财政,我们申请法院冻结其资金,并进行了强行划拨,保证了规则的执行。 其次,根据检查实际情况处理不同案件,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化解检查与被查之间的矛盾,体现检查的灵活性。灵活性主要是针对现行规则的不完善或者说规则的滞后性上。一是对规则没有涵盖的情况,要具体情况具体处理;二是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规则滞后的话要进行灵活处理。因此,查处价格违法行应首先看看原有的规则是否确实符合当前实际,如果不符合就不能完全照搬照抄,必须从实际出发处理问题。比如医疗收费的政策主要是1992年和1997年制定的,一些新技术、新设备的标准体现不出来,我们在最后处理时就要充分尊重被查单位的意见,考虑成本因素,不能生搬硬套。 再次,确定处罚尺度时要充分考虑可行性。当前我国国内经济与国际经济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经济一体化趋势就意味着国际经济的走势对国内会有较大影响。现在世界经济受美国经济发展减速的影响增长低迷,给国内企业的发展同样会带来冲击,有的企业出现了短时期的经营困难。在实际操作时就应该从促进企业发展和规范价格行为两方面加以考虑,适当地扣除成本因素,使企业能够接受。对超过成本的价格违法部分则要及时收缴。
五、提高检查干部基本素质是当好裁判的有力保障
人是最基本的因素,一切规则制度都必须靠人来执行。人才的培养不光是企业的事情,行政执法机关更应当把提高人的素质放在重要位置,常抓不懈。我们的检查干部原有基本素质是可以的,得到过各级法制部门的肯定。但在当今高科技、新技术、新知识层出不穷的形势下,干部队伍的知识面已经显得相对贫乏,检查人员面临着严重的考验。当前检查队伍中有三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深思。一是开展专项检查时,同一问题有的检查人员查得很深很透,查出的违法金额较多,相反有的检查人员就很难发现问题,或者检查出来的金额少,反映出检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存在较大差距;二是面对一些单位先进的计算机管理手段,很多同志往往束手无策,无从下手,说明我们检查人员适应不了变化的新情况;三是检查任务过重,在外检查的时间多,在家学习的时间少。为了切实当好裁判,为了提高检查人员基本素质,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对检查人员的培养提高。 一是要强化专业知识学习。2001年我们把省检查所和各地检查骨干选派到国防科大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计算机学习培训,全省已有100余人参加学习,在检查中发挥了作用;同时举办法律知识培训班,如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学习培训、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工作培训等,所有检查人员已基本轮训一次。建议国家计委也要加强这方面的培训,以便于基层检查人员及时了解国家价格规则。 二是要建立激励机制。为了改变检查工作中存在的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状况,有必要建立检查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检查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我们在省检查所实行了案卷考评制度,在每一专项检查任务结束后,全所共同对各检查组承办的案件进行公开考评,对办案质量高的检查组给予重奖,对办案质量较差的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以此奖优罚劣,为当好裁判创造良好的环境。
(本文发表于2002年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专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