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力加强价格法制建设 努力提高依法治价水平
----在全省价格价格综合法规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省物价局副局长 张 正
二○○八年六月四日
同志们:
这次全省价格法制工作会议是今年5月5日省局局务会议决定召开的。省局党组书记、局长龚秀松同志对这次会议特别重视,亲自提出要求来分管局长,并叮嘱要认真开好这次会议。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着重研究讨论如何做好《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建议稿)》的修改调研汇报工作问题。我重点就加强价格法制建设和《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立法问题讲以下三点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加强价格法制工作的重要意义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方略。依法治价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价格工作的首要原则。全省各级价格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充分认识加强价格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
1、加强价格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国际国内的经验反复证明,凡是成功的市场经济,必然是规范化、法制化的。价格是国民经济的综合反映,也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和基础,没有价格和价格机制,就不能设想有市场经济和市场机制。因此,价格法制建设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题中应有之义。
2、加强价格法制建设是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的根本保证。随着市场经济的加快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各种经济活动和利益关系更加错综复杂,各种价格矛盾也更加深刻突出。这就迫切需要用完备的价格法制对价格行为进行调节、规范和约束,从而维护市场经济发展所必需的良好价格秩序。
3、加强价格法制建设是依法治价的重要前提。价格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只有通过严格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才能确保价格决策的科学性、稳定性和连续性,才能确保价格行政行为不会偏离合法、公平、高效的行政宗旨,从而切实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4、加强价格法制建设是进一步提高价格工作水平的现实要求。近些年来,我省的价格法制建设应该说是卓有成效的。先后提请省人大颁布实施了《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初步确立了以“一法三条例”为主体、各项价格规章和专项管理办法相配套、符合我省实际、比较完备的价格法规体系。但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在我们的价格行政实际工作中仍然面临不少矛盾和问题,特别是价格行政程序不够明确和价格执法手段不够强硬、执法依据不够明晰、执法保障不够坚实,与价格行政和价格执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很不相称。为此,我们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加快价格立法步伐,抓紧研究制定与《价格法》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特别要针对当前价格形势严峻、价格监管调控任务繁重、大量不规范价格行为亟待规范等情况,抓紧出台《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确保我省各项价格工作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要十分明确《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立法的相关内容
为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省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经过两年多的酝酿和调研,参考外省的做法,结合我省实际,于去年起草了《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建议稿)》,并已提交省政府法制办。目前,省人民政府和省人大已经同意将其列入2008年立法规划,并在省法制办的指导下,完成了第五次修改。省局决定作为今年全省价格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并要求举全系统之力来完成好这项工作。这是省局为了切实加强价格法制建设、改善价格行政和价格执法环境、提高价格行政和价格执法效率、提升价格工作水平的一项重大举措。全省各级价格部门都要高度重视,切实协助省局做好相关工作。重点是要配合省法制办和省人大的立法调研搞好汇报以及相关的各项工作。
1、要弄清楚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价格立法工作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配套法规规章的实施,以及我省先后制定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价格、涉案物价格鉴证三个管理条例,对于加强价格监管、推动价格改革、规范价格行为、促进市场发育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现行价格法律法规仍然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我省价格改革起步较早,价格工作的许多方面在全国一直居于前列,近十年来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和成熟做法,亟需予以规范化、法制化。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对我省现行价格法制体系进行补充、完善和规范。
第一、价格法制体系的空档需要通过立法来弥补。《价格法》于1998年5月1日正式实施至今已近10年,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价格改革不断深化和价格管理实践的深入,逐渐暴露出规定过于原则、内容相对滞后、覆盖领域较狭隘、操作性不强等不足,实际工作中反映有法难依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例如,《价格法》第14条对几种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了规定,如价格垄断、低价倾销、价格欺诈、价格歧视以及价格暴利等,但是每一项都不太具体,如何定性也不很明确,对罚款的具体数额也没有规定,在具体执行时难免随意性较大;《价格法》第35条虽然对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资料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没有覆盖成本监审、价格监测等领域,且规定过于简单,对拒绝或不如实提供资料的行为如何处罚没有明确,致使成本监审、价格监测、价格监督检查等工作的正常开展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前几年在省人大的重视支持下,我省先后颁布实施了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价格、涉案物价格鉴证三个管理条例,但其调整范围都具有特定的内容,无法综合、全面地对价格行为进行有效规范管理,难以完全满足创造价格合理形成的公平竞争环境、优化资源配置等的需要。在《价格法》的修订被一再搁置的情况下,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价格法》,加强与国家近年出台的一系列价格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衔接,制定一部以规范价格行为为主要内容的价格监管条例,以保障价格工作的合法、公正和有效,显得尤为迫切、十分必要。
第二、严峻的价格形势急需必要的法律手段来调控。去年以来,我省价格形势比较严峻,去年上半年CPI涨幅一直居全国之首。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价格调控管理,从去年下半年开始我省CPI涨幅有所趋缓,尤其是四季度涨幅比全国平均水平明显降低。我省去年CPI上涨5.6%,涨幅比全国平均水平高0.8个百分点。受食品价格进一步上涨和冰雪灾害的影响,今年一季度全国CPI比去年同期上涨8%,4月份达到8.5%,创1997年以来的新高;我省今年前4个月CPI也上涨7.5%。与此同时,价格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预期通胀压力较大,实现全年5%以内的预期调控目标面临着极大的压力。鉴于当前价格形势的严峻,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要进一步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切实稳定市场价格。其首要任务就是通过法律手段,严厉打击推动价格不合理上涨、扰乱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抑制价格的不合理上涨,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今年1月13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了修改,加大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了对行业协会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具体细化了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作等。1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出台了《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决定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家稳定价格的调控措施,结合我省抗冰救灾的实际情况,我省及时制定了应对冰雪灾害稳定市场价格工作预案及应急预案,连续出台了《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湖南省物价局紧急应对冰冻灾害稳定市场价格工作预案》等一系列文件。虽然这些措施在抗灾救灾、稳定物价方面产生了明显成效,也得到了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充分肯定。但严格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些都是没有法律程序保障的行政性措施,还存在明显的不规范性。特别是其临时性、应急性、分散性、被动性及法律地位低、实施难度大等特点,决定了价格调控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效果大打折扣,不能完全满足应对紧急情况、大面积灾害等的需要。因此,通过立法来完善价格法律体系,增强政府调控市场、特别是应对紧急状况、处置突发性价格波动的能力,显得非常必要而且十分迫切。
第三、大量存在的不规范的价格行为亟待完备的法律手段来规范。经过三十年来的价格改革,我省95%以上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经放开由市场调节。毫无疑问,市场是合理配置资源的最有效、最灵敏的经济手段。但市场的固有缺陷、市场机制的不健全,伴生大量诸如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损害公平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及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近些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政府在价格监管中遇到的问题日趋复杂和棘手。这些价格问题不可能依靠尚不完善的市场自身来解决,只能依靠政府运用法律的、经济的手段进行引导、规范和监管。但由于近些年来价格工作的重心逐步发生变化,价格工作方式逐步改进,从强调单一的价格管制、行政审批转向突出价格监管、公共服务,赋予了价格工作更新、更广的内容。而价格法制建设并没有完全跟上转变的步伐,在价格监管方面缺乏科学的、完善的法制规范,监管难度很大。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公用公益事业、垄断行业等的价格形成机制和监管体制,强化价格调控、成本约束、市场监管等法律手段,加强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监管,切实解决民生价格问题,化解突出价费矛盾,平衡利益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2、要弄清楚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价格立法工作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为我们实施价格监管立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从国家层面来看,全国人大于1997年颁布、1998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价格的定义、经营者价格行为、政府定价行为、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价格监督检查等内容分别作出了比较系统的法律规定。配合《价格法》的实施,国家又相继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价格规章。一是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1999年制定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价格法中有关价格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条款进行了细化。国务院于2006年、2008年两次对其进行了修改,进一步丰富完善了内容。二是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原发展计划委、计委)制定出台了《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价格监测规定》等,对制定价格、成本监审、价格听证、价格监测等政府的价格行为作了具体规定,对价格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了细化。三是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发展计划委、计委)制定出台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等,对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从外省情况来看,结合《价格法》的贯彻实施,贵州、云南、广东等多个省、市通过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了与《价格法》相配套的价格监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对于我省制定价格监管条例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从我省实际来看,我省根据《价格法》,先后制定和完善了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价格、涉案物价格鉴证三个管理条例,从不同侧面、不同领域进一步丰富了价格法规体系。同时,我省还分类别、分行业制定出台了大量的专门价格规范性文件。这些价格法制建设方面的成功尝试,为制定价格监管条例作出了有益的探索,为实施价格监管立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近些年来,我省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控价格,建立科学、民主定价机制,转变职能提供价格公共服务,建立社会价格监督机制等方面,积累了不少成功的、有益的实践经验,摸索出了一些成熟的工作方法。例如,全省全面推行价费公示制度,建立健全稳定价格的应急预警机制,加强对行业组织价格行为的监管,对城镇低保户和下岗失业人员实行价费优惠减免政策,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扶持生产、保证供应、平抑价格、进行价格补贴等。这些改革、创新的成果,为价格监管立法提供了重要的实际工作依据。
3、要弄清楚需要重点解决的几个问题
价格监管立法,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很多,最为突出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完善价格监测制度。针对比较严峻的价格形势,胡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温家宝总理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都明确提出要加强价格监测。近些年国家和我省都在 不断健全和完善价格监测制度,并在抑制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应对价格异动的过程中,通过系统、及时、科学的价格监测,准确、全面地分析价格和经济形势,为正确、科学的宏观经济决策提供了可靠依据。但多年的实践也逐渐暴露出现行制度的缺陷,法律规定欠缺操作性、保障监测效果的手段匮乏、法律责任不明确等不足尤为突出。例如,我省价格监测机构不健全,监测力量缺乏,监测经费不足,难以担当适应国家宏观调控的任务;我省虽已建立应急监测、预警体系,但缺乏保障执行的法律依据;对价格监测相对人缺乏责任约束,一些经营者不报、迟报或虚报价格数据的现象十分普遍,无法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及时采集等等。这些问题和不足都需要通过立法予以明确和解决。
第二、强化成本监审约束力。成本监审是保证价格决策科学、公正的有效手段。但目前由于对接受成本监审的经营者缺乏有效的责任约束,导致成本监审无法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第42号令)中规定了经营者接受成本监审时不履行义务应承担的“不予成本监审或者中止当次成本监审”的不利后果,这对于有上调价格和收费标准需求的经营者或单位有一定的约束力,但当定价机关须依职权下调价格时,这种责任承担方式却难以制约经营者或单位积极配合成本监审,某些经营者或单位甚至有故意妨碍成本监审的恶性行为,成本监审工作难度相当大,直接影响了政府制定、调整价格行为的科学性、合理性。因此,需要针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如实提供成本资料义务的经营者或单位,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以同行业的较低成本为依据制定、调整价格和收费标准”以及加大处罚力度的法律责任,督促经营者和行政事业单位如实提供成本资料,特别是在定价机关需适时降低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时予以积极配合,以保证成本监审的真实、准确、合理。
第三、健全价格听证制度。近些年来,为增强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民主化和透明度,促进价格监管公开、公正,我省建立健全了价格听证制度,对制定、调整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价格听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有效地维护了消费者、经营者的根本利益。但对其的议论也很多,尤其是对听证的目的产生了质疑,“逢听必涨”成为普遍的感受,给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定调价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应该说,价格听证本身并没有任何问题,而是在实行价格听证过程中,程序制定、代表征集、经费安排、结果产生等方面不够规范,使听证流于了形式,有的的确存在暗箱操作的现象。因此,必须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听证形式、听证范围、听证目的、基本程序、听证代表构成和比例分配、听证资料的公开、有重大分歧的听证结果的产生等,严格规范和监督价格决策行为,遏制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定调价行为。
第四、加大价格执法力度。价格执法是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但在实际价格执法过程中,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检查难、处理更难,导致处理率低、价格执法不到位的问题一直困扰着价格执法工作,已经成为了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不可忽视的因素。比如,对经营者和单位无法提供或故意不提供有关资料、证据等行为的查处偏软,难以给价格违法行为足够的威慑力,削弱了价格执法规范行为、维护秩序、保护合法权益的作用。在“非典”期间,价格执法人员在对某些药店超过规定差率销售中药的问题进行检查时,虽然现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些药店存在违法行为,但由于药店无法提供超差率销售中药的数量及此前的销售记录,导致执法人员难以计算全部违法所得,若仅按现场可以查实的违法所得计算,对违法者只能依法处以数十元至数百元的处罚,与其所获得的违法收入相比,处罚不足以达到惩诫和教育的目的。还如,对某个可能存在几千万乃至上亿元违价金额的大型企业进行检查时,这个企业拒绝提供价格检查所必需的资料,以阻挠价格执法,规避高代价的行政处罚。而对此行为的处罚金额上限仅为五万元,处罚太轻,违法成本太低,使企业不怕违法,更不怕执法,助长了其嚣张气焰。因此,对这类价格违法行为,应当明确其法律责任,加大查处力度,难以查实全部违法所得金额的,依法按无违法所得金额的情形进行处罚;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的,应当加重处罚,必要时提请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规范不正当价格行为。由于我国目前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主体发育还不成熟,特别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价格法律制度还很不健全,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放开以后,不正当价格竞争问题日益突出,既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同时也不利于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解决这一问题,除了要适时引导市场主体从取得自身经济效益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良性互动出发,对各自价格行为不断予以规范以外,关键是要突出宏观调控的作用,运用法律手段加大规范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价格法》虽然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认定条件进行了规定,但规定较为简单、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必须通过立法,进一步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法律定义、构成要素、主要形式,以及法律责任等一一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依法约束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促进市场体系发育。
第六、增强价格调控能力。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资源型价格改革的深化和自然灾害、疫情等突发事件的影响,个别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常波动时有发生,各级政府稳定本辖区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担子越来越重。我省多次成功平抑价格异常波动工作经验充分表明,建立稳定价格应急管理体系、实施价格干预、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平抑价格等对于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引发的价格异常波动尤为重要,有必要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稳定价格应急机制、实施价格干预、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的职责法定化,以督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积极、主动、依法采取措施,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及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和发展。
第七、创新价格监管方式。从近些年价格工作实践看,我们在控制价格过快上涨、规范价格行为等方面探索了一些新手段、新办法,但由于缺乏相应的价格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和支撑,往往难以在实际工作全面实施。一是住房、药品等价格上涨过快,价格部门虽不能直接采取强制措施控制,但可以通过向社会公示成本、进价等方式,提高价格透明度,利用市场本身抑制价格不合理上涨。二是对没有违法所得而随意减免政府收入的行为缺乏追缴、补交的法律依据,处罚也不明确。中央把节能减排作为促进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政府及其价格部门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如征收排污费等,但一些执法单位和个人随意减免,使价格和收费措施在节能减排中的作用大打折扣。三是近些年通过价格杠杆筹集了大量建设资金,如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等,但一些地方和单位在资金到位后并没有按政策规定和承诺使用,大量资金挪作他用。这些行为都需要通过立法来明确监督管理方式、途径等,改进价格监管方式,提高价格监管能力,增强价格监管效果。
三、要全力做好《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的立法调研汇报工作
省人大和省政府已经将《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列入今年的立法出台计划。目前《条例(建议稿修改第二稿)》已经发至各市州物价局。从5月7日—13日,我陪同省法制办的同志到了4个市、两个县进行了立法调研,听取了一些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刚才,各地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提出了许多可供借鉴的意见和建议。为进一步修改完善条例建议稿提供了智力支持。下一步要继续按程序搞好条例的调研,省政府法制办调研以后,还要报到省人大财经委和法制委,也要进行调研。然后,至少还要经过两审,只有各环节都顺利推进,才能确保条例今年内出台。因此,目前还有大量工作要做。按照龚局长的指示,我在这里提出以下要求。
1、务必高度重视。提请省政府和省人大出台《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是省局从加强价格法制建设,强化价格基础工作,提高价格公共服务水平的角度来酝酿提出的。其意义之重大是不言而喻的。各地务必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作为特别重大、特殊重要的头等大事来抓,严格按照省局的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重点是配合省局做好立法调研汇报工作。要防止把立法工作单纯看成是省局的事情、与地方无关的观点,积极主动地担负起共同责任,实现省局龚秀松局长要求的“举全省物价系统之力”推动条例的如期出台。
2、务必加强领导。为确保条例立法调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市州、县物价局一把手要亲自挂帅,把这项工作当作重中之中来部署和安排。要组织强有力的班子,保证足够的人员力量,明确职责分工,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抓好每个环节的落实。省局已于5月上旬发出明传电报,就加强领导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并着重强调,决不能因为沟通不力、汇报不清、安排不细而影响条例的出台。
3、务必注重细节。现代管理学理论认为,细节决定成败。条例的立法调研汇报是十分过细的系统性工作,务必注重细节。一要认真细致地学习理解条例建议稿的全部内容,认真细致领会每章、每条、每项、每款的内涵,结合“一法三条例”和与价格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今年国家新修改的《价格行政处罚规定》、新颁布实施的《反垄断法》和省人民政府新出台的《行政程序规定》,逐条逐项逐句逐字进行斟酌,提出肯定或者修改意见。特别是要紧密结合价格工作实际,提出既符合立法技术要求,又具有法律依据,也能反映价格工作实际并有效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二要搞好与各有关部门的沟通,特别是要搞好与当地法制、财政、工商、商务等与价格部门工作联系密切的部门的沟通,争取理解和支持。三要及时向人大、政府汇报,争取领导重视,力争在省里组织调研时有领导亲自出面讲话,以推动工作顺利开展。四是要搞好接待工作。
同志们,价格法制工作是价格工作的基础和保障,对于提高价格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真正发挥政府价格部门职能作用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可以说,价格法制工作事关价格工作之活力、之地位、之生命、之发展。希望全省各级价格部门一定要更加高度重视,更加努力工作,开创全省价格法制工作新局面。当前,尤其要配合省局做好《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的立法调研汇报工作,尽心尽力争取条例如期出台,谱写湖南价格法制建设新篇章。
在全省价格综合法规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省物价局副局长 冯 跃 文
(根据录音整理)
当前的价格形势越来越处于一种交错状态,越来越处于一种复杂状态。下面我结合价格综合法规调控工作,讲四个方面的意见。
一、正确把握当前价格形势
今年1—4月份我省CPI涨幅为7.5%,比全国的8.1%低0.6个百分点,在中部六省当中涨幅最低。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高枕无忧,价格总水平上涨的压力巨大,形势相当严峻。
1、从调控目标来看,要实现省政府今年CPI控制在5%以内的调控目标,形势十分严峻。我们可以估算一下,如果上半年CPI涨幅按月平7%计算,六个月就占去42个百分点,按下达的目标全年月平5%来算,下半年六个月只占18个百分点,月平均只有3个百分点。目前的情况是上年翘尾因素影响全年均衡就占2个百分点,下半年翘尾影响可能消平些,但1-4月份出现的新涨幅已占4.2个百分点,这两个因素综合起来,下半年CPI涨幅月平要控制在3%以内恐怕难以实现,也就是说我省年内5%的调控目标难以实现。而全国一季度CPI涨幅已高达8.1%,要实现年内4.8%的目标更加艰巨,单从数字上做定量分析,可见价格形势异常严峻。
2、从国际形势看,本次价格上涨属于输入型通货膨胀,是全球性的粮食谷物、初级产品的价格上涨。例如原油过去是100美元每桶,现在涨到126美元每桶,按人民币和美元的外汇比值计算,国内国际差价达2300元每吨。粮食谷物价格也是普遍上涨,有些国家甚至由于粮食价格暴涨引起社会动荡。特别是由于美国等一些国家利用玉米加工生物柴油,加剧了粮食价格的上涨,好在我国近四年粮食的连续丰收奠定了一些基础,同时国家也采取不返税、提高关税等政策控制粮食、化肥等物资出口,运用经济、关税手段相对隔离国际国内物流,尽量减少国际市场对国内市场的波及影响。再加上整个国际市场化肥等农资、农产品劳动力成本的提高,增加了粮食成本上涨的压力。由于我国从澳大利亚、巴西进口的铁矿石价格提高,钢材等与之密切相关的产品价格也随之上涨。这都说明我国经济已与世界经济融为一体,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所以有人说,中国人买什么,国际市场就涨什么,中国人不买什么,国际市场就降什么,更加说明了这一点。“五一”期间,国家发改委价格司曹司长到湖南考察,说到一个现象:前不久由于媒体报道,冰灾导致中国南方油料作物大面积减产,立马引起国际植物油价格陡涨,由1300美元每吨涨到1600美元每吨。后来国家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并通过媒体向外说明油料作物是越冬耐寒作物,受冰灾影响不大,并且近期油料作物的价格上涨调动了农民的种植积极性,使种植面积得到进一步扩大的情况,立马又使得国际植物油价格出现回落。这足以证明,中国大市场对国际市场的影响何其之大。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也不容忽视,按有些经济学家的分析,美国次贷危机还可能进一步加深,美元的一味贬值,人民币的相应升值,对国内市场价格的影响很大。
3、从国内情况看,涨价因素多涨价层面大。一是天灾人祸对价格影响相当大。首先是年初的南方冰灾对当地农业、林业损害极大。刚发生不久的四川汶川大地震对全国市场价格的影响肯定也会很大,这几天省局连续收到国家发改委明码电报,要求加强灾害期间价格监管。冰灾对价格的影响我省感受最深,冰灾对当地农作物、经济林毁损惨重,严重影响了工农业生产,刚才刘处长已通报了一些情况,我也曾陪同价格司的领导到郴州的桂阳、资兴两县视察灾情,当地的养猪场、养鸡场、蔬菜基地一片残相,有的破坏是毁灭性的,生产自救难度较大。一些果农栽植了六七年的果林毁于一旦,其经济收入全部断绝,即使要恢复生产也要好几年。冰灾从各方面对我省CPI调控都产生了很大影响。病疫如手足口病,幸好得到控制没有扩散,对价格影响不大。二是一些群众生活必需品如煤、电、运、油、气,加上粮、肉、油、菜、奶都在涨,国家虽然采取一些有力措施,但成本推动的压力大。如劳动法的颁布实施,从法律上对劳动者的相关权益予以保障,认可劳动力价值是社会发展的必由之路,我们应承认这是社会的进步,但另一方面,客观上也推动了劳动力价格的上涨,对市场价格水平也起到了间接推动作用。又如成品油,国际油价突破100美元大关以后每提高10美元,中石化、中石油公司就嚷着提价,这有国际油价高于国内油价的成本压力,也有利润驱动的因素,他们想通过限供的方式迫使政府出台一些提价方案。有的部门和人士甚至建议政府对成品油价高进高出,这都使政府在CPI调控上面临很大压力。同时现在不比2000年以前,成品油涨价还会波及到交通运输等价格、一些行政事业方面的收费,乃至影响到人们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我们面临的形势相当严峻。其次我认为,要想使价格水平回到人们原来认为的理想状态很困难,能维系高位运行不再上涨就不错了,因为刚性的成本降不下来,企业只有两条路,一是亏本经营导致破产,二是只有在价格上找出路释放涨价。
4、从涨价预期来看,目前群众涨价心理预期的加剧不容忽视。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粮、油、肉、菜、奶价格在上涨,煤、电、油、运、气价格也在涨,如果社会各方面对价格都处在一片“涨”声之中,加上中国人口众多,消费群体庞大,一旦加剧消费者的涨价心理预期,陷入一种恐慌,后果不堪设想。就像众人在同一锅里吃饭一样,本来一人一碗可填包肚子,如果这时有人突然发出消息:下一顿将无米下锅!这时有人提前盛饭,原来只吃一碗的盛几碗,甚至有人一锅端走,说不好就会出乱子。涨价心理预期的能量非常大,前不久8省市发生的挤购、抢购植物油行为就证明了这一点。因此说,我国包括我省目前的CPI调控的难度相当大,当前的价格形势让人有如履薄冰,如临深渊之感,所以我们市州局长、综合法规工作人员不可掉以轻心,要加强责任心,加强相关工作的落实。
二、突出做好价格监测和调研工作
1、加强价格监测工作。国家发改委、省委、省政府和省局都非常重视价格监测工作。国家发改委在冰灾期间,要求一日一报,各省局必须在每天下午四点半之前报送该省价格监测情况,即使是正月初一都要求落实。省委张春贤书记在省委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有关价格监测方面的信息报告随时可以送到他的案头。温家宝总理两次来湖南视察抗冰救灾都听取了价格工作方面的汇报,张春贤书记都用了我们的价格监测分析材料。由于价格监测工作的到位也保证了我省冰灾期间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这次省委常委会议重点分析了我省一季度的经济运行形势,龚秀松局长就物价工作做了汇报,其中关于一季度我省价格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报告得到了张春贤书记的充分肯定。由此可见,省委领导对价格工作的重视,对价格监测工作的关注不是口头上的,是实实在在的,市场价格运行情况他们历历在目,心中有数。省政府3月24日的常务会议上,周强省长、于来山常务副省长都强调要加强价格监测。我局也确实是这样做的,综合法规调控处的同志们牺牲了几乎所有的节假日,每天首先汇总情况、再加以分析形成综合性文字材料,然后再派专人专车送省委、省政府各领导。省价格监测信息中心也通过网络汇总各市州情况及时报送国家发改委。省局领导要求我们要把价格监测工作做成全局、全省物价系统的一个品牌,国家发改委、省委、省政府对我省价格监测工作的肯定,对价格工作的一再重视就是一个显著的标志,就是一个充分的说明。
2、做好政务信息报送工作。省委、省政府加强了对政务信息工作的要求,目前对价格工作方面也明确了政务信息的目标管理,物价部门作为一个系统,应当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搞好调研,及时报送一些动态性、突发性的价格综合信息。原先省委、省政府也对价格信息报送工作作出了一些要求,现在我们务必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希望能举全系统之力提高政务信息工作的质量,确保及时性、准确性,使领导更好地掌握价格运行动态、分析市场价格情况、实施宏观调控决策。
3、加强价格分析和调研。深入分析价格方面一些趋势性的东西,是当前价格调控的迫切要求。在价格监测等方面不能只停留在数字上,既要有定量分析,也要有定性分析。各级价格部门要突出重点,搞好调研,在获取第一手材料的基础上经过整理、综合、分析报送省委、省政府、国家发改委。地震预测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很难及时准确预测,有人说,四川大地震如果像天气预报那样能及时准确预报就不会损失这么大了,由此可见对事物走势动态预测的重要性。市场价格走势预测不像地震那样难以捉摸,我们完全可以做好、预测好与CPI调控密切相关的重要市场、重要商品价格,预测好人们的价格心理及价格水平承受力,这样有利于我们及时发现价格上的一些趋势性、苗头性问题,适时制定应急预案,多做几种预备方案供选择,更好地采取对应性措施予以解决,从而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三、当前综合法规调控方面的几项具体工作
1、关于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立法问题。经过不懈努力,省人大、省政府已将《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列入了今年立法出台计划。该条例的立法出台工作在省人大财经委、法制委和省政府法制办的大力支持下,正按照程序抓紧进行。该条例草稿由我局配合省政府法制办几经修改并征求了各地及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后,条文结构及内容已逐步成熟。目前局党组全力以赴重点抓这项工作,争取年内能够出台。为进一步完善该条例内容,加快推进出台步伐,我局协同省政府法制办到邵阳、娄底等市开展立法调研,通过实地调研,较为系统、深入地了解目前价格管理实践中亟待通过立法解决的突出问题。各市州物价局特别是综合法规科室要切实搞好工作协调和配合服务工作,举全系统之力确保条例按计划顺利出台。具体情况张正同志在下午的会议上会专门讲。
2、关于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问题。省政府3月24日召开全省调煤保电及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电视电话会议,并下发湘政发〔2008〕12号文件就有关调煤保电、开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等事项作出部署安排。开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目的是为了合理配置煤炭资源,确保省内电煤供应。我省每年约有2000万吨的煤炭出省外销,又要从山西、河南、陕西等产煤大省调进。因我省地处内陆,只能靠铁路运输,电煤成本要大大高于其他沿海省份。目前我省电煤储备严重不足,不到40万吨,我省所有电厂日耗煤总量约在8万吨,只有5天库存。一旦电力紧张,工业、农业、居民及其他经营用电将受到影响,全省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将受到严重制约。所以我局站在维护全省经济发展的大局上向省政府建议开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引起了相关部门的共鸣。当然,由于原来有些市州县已经开征,这次的征收与已经开征的地方产生一些局部利益的冲突,省里会通盘考虑,协调好有关利益分配。针对这种情况,我们经过反复研究,并征求有关市、县的意见,拟实行普征,不论销往省内、省外,均按每吨35元的标准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其中,30元由省集中,5元留市县。实行普征的办法,虽不能直接抑制煤炭资源外流,但解决了调煤保电的资金来源,可以缓解电煤供应紧缺的矛盾。通过对调煤保电的奖励,提高煤炭企业供应电煤的积极性,达到合理配置煤炭资源的效果。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用途主要有两个:一是用于调煤保电的奖励;二是用于煤炭战略储备。
3、关于加大对基层的扶持和指导问题。近些年来,国家发改委深入各地基层调查研究价格工作,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为基层排忧解难,帮助检查所、成本调查队等单位解决编制转换问题,积极向财政部门争取政策、项目,逐年追加价格业务部门工作经费,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给予地方价格部门在业务指导上和政策、资金扶持上不少帮助。省局也充分利用政策,在价格监督检查人员转行政编、价格检查所更名、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和成本调查队改行政机构方面做了一些实际性的工作。特别是马凯主任调任国务委员兼任国务院秘书长、张平同志升任国家发改委主任以来,为进一步推进职能转变、改进工作作风,加强服务意识,进一步搞好宏观调控,专门发出了推进职能转变。改进工作作风的征求意见文件,明天在河南召开会议听取各省市意见,这足以证明国家发改委改变工作作风,搞好工作的决心。我省的意见主要还是请求国家发改委加强对地方的支持力度。有四个方面的问题要请求国家重点解决:一是编制与经费问题。目前国家要求我省农调工作增加直报调查品种、扩大调查网点县,加上成本监审工作的需要,各地还有84名成调干部属于自收自支事业编,严重影响成本监审工作的开展。在资金支持上,逐步解决好基层成本调查、价格监测工作的经费。如农业成本调查等业务的工作经费,虽然国家近几年追加了一部分,但相对于我们承担的任务远远不够,基本是各直报县自己解决。二是统一检查标识问题。作为执法队伍和人员在执法时要亮示自己的身份,这次价格法宣传活动这个问题就明显暴露出来了,在超市里开展市场检查,群众和媒体记者分不清谁是顾客谁是价格检查人员。三是外勤补助问题。目前价格执法部门的岗位补贴还是参照其他执法部门的,同是政府的执法部门,同样行使公共管理职能,同是在履行行政执法,待遇应该是同等的。四是12358平台建设。有必要加强设备、人员、经费配置,建立价格举报的快速反应机制,扩大其社会辐射面,像公安110一样形成一个社会公认的品牌,切实维护老百姓的利益。
4、关于行政审批程序问题。最近省政府高度重视有关行政审批程序的问题,出台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有关媒体都在报道,湖南省人民政府在向自己开刀。龚局长在前不久的纪检监察会议上也做了强调。作为综合法规工作的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我们更要加强行政审批程序方面的学习,要明白其内涵,懂得其程序,弄清楚现在的条款与过去的究竟有什么不同,这样才能在价格工作中不违规定,不违程序,才能做到有法必依,按程序办事。省局还会发通知要求我们加强这方面的学习。首先要学,然后再把学、懂、用有机结合起来,做到按行政审批程序办事。最近省政府抽调包括我局在内的四个单位有关人员,在原来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行政审批进行清理。这次能把我们物价部门作为为数不多的参与单位,这是对我们物价部门的信任,是领导对物价工作的重视。云昭书记还亲自批示,有关清理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和物价局把关。因此,各市州有什么好的想法和建议可以与省局沟通,包括自身工作方面,与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方面以及需要省局去做的工作,这些意见都可以汇总到省局综合法规调控处。既然物价部门参与了这个工作就要发挥物价部门的作用,扩大物价部门的影响。
四、切实做好价格调控方面的工作
1、切实加强对价格综合调控工作的领导。各市州领导重视综合法规调控工作,是岗位所在,职责所在。综合部门的工作繁杂辛苦,需要领导进一步加强指导,需要领导进一步进行关爱,加大感情投入,尽量为综合法规调控工作人员创造好的条件和工作环境。同时也需要局领导进行协调配合和大力支持,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省局布置的工作分管局长要亲自过问,并做好与其他领导的沟通和协调,争取其他业务科室的配合和支持。如价格监测工作,不是“秀才不出门,全知天下事”,需要有关科室提供活材料活情况才能做好。现在各市州监测工作来自上面压下来的任务重,工作量大。要保证质量首先得从经费、人员等方面予以保证,希望引起各位局长的高度重视,加强这方面的领导,确保省局布置的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2、认真做好价格监测工作。龚局长不管在党组会议还是局务会议上再三强调价格监测工作千万不可掉以轻心。于来山常务副省长强调,绝不能因为价格方面的工作发生通天大事,这在我们省里是有教训的,永州的珠山事件不仅国内皆晓,国外的媒体都报道过。就价格调控层面而言,物价部门要做的无非就这么几件事,一是价格监测,二是不出台调价增费措施,三是价格监督检查,包括12358价格举报工作。价格监测工作是基础性、前提性工作,但又是最重要的工作,事关政府决策,事关国计民生。市场瞬息万变,监测工作人员肩上担子重,要细心、负责任,对人民负责,对党和政府负责。注重材料的真实性、数字的准确性、分析的科学性。有些地方的工作还是不够认真,认识也不到位。从报上来的数字上就可以看出问题来,其他州市的钢材价格均达到4500元每吨以上,他报的却只有3600元每吨左右,差距甚大,是不是你们那里自产自销没有融入整个国内市场?不说行家就是外行一眼就可以看出。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上我们还有所欠缺,需进一步加强工作责任心。同时,也存在这种情况,有些人甚至有所顾虑,真实情况数字过高不敢往省里上报,怕领导追究责任,有所疑虑,有所戒心。我认为这大可不必,如果我们连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市场价格真实情况群众都看不到,我们的价格监测数字都还有水分,还打折扣,那还怎么提倡讲真话,反映真实情况。让领导掌握市场价格真实情况是做好决策的第一要义,事关国计民生,事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这也是一个公务员最基本的道德素质,是对一个共产党员最基本的要求。如果我们的领导因工作人员讲真话,反映真实情况而加以责难,那太没领导水平,太没领导艺术了。
3、认真落实好价格十件实事。落实好十件价格实事,现在可以说在全省大大小小价格工作会议上都提到,也在相关的媒体上频频出现,像红网这些媒体就报道湖南省物价部门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举全系统之力办好十件顺民心合民意的价格实事”。我作为省局的新闻发言人,也经常在党组会议和其他工作会议上说,物价部门向社会承诺的价格十件实事,已经被省委、省政府领导熟知,被广大新闻媒体、关注媒体的老百姓熟知,如果我们物价部门不扎扎实实予以贯彻落实,那就是欺骗领导、欺骗舆论、欺骗人民、粉饰太平,这样的话,诚信政府何从谈起。因此,各市州要对照今年省局布置抓好的价格工作十件实事,结合当地具体情况,进行通盘考虑,如何调度,如何进一步落实都要心中有数,步步落实。
4、加强舆论引导。去年12月12日龚局长委托,我去参加国家的省市物价局长紧急会议,重点部署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工作。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省一级都谈论到,现在有些媒体有意无意炒作价格问题,搞得人心恐慌。于来山常务副省长也深有感触,现在有些媒体在舆论引导上还是和政府保持一致的,但有些媒体只是寻求卖点,追求收视率,报道不讲求真实性,不负责任,他们在前面放一把火,我们在后面忙个手忙脚乱去救火。3月22日省政府在听取物价局的汇报后,马上指示,物价部门与宣传部门要出台一个文件,作出明确规定,凡是有关物价方面的报道都必须物价部门亲自把关,进行审查后才能报道。我们一直也是这样去做,一方面我们自己要主动通过适当形式在适当场合宣传解释,另一方面要加强和宣传部门、有关媒体的沟通、衔接,哪些应该报道,哪些报道有负面影响,容易引起人心不稳,引起群众对政府和社会的不满,乃至整个社会骚乱,要给定一个底限。各市州必须加强这方面的工作,严格把好舆论引导这一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