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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氯化钾
及复混肥价格监管的通知》的通知
二○○八年五月六日
各市州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氯化钾及复混肥价格监管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钾肥、复混肥流通差率,批发环节进销差率为2%,零售环节进零差率为5%。销售价格按实际进货价格顺加流通差率制定,计价公式: 批发价=实际进货价格(含运杂费)×(1+进销差率) 零售价=实际进货价格(含运杂费)×(1+进零差率) 钾肥、复混肥在省内流通只允许一道批发环节,即从省内经营企业购进的钾肥、复混肥,只能直接销给农民,不得转卖给经销商,严禁层层转手加价倒卖。个别运距较远的山区县,如需通过第二次批发的,须报经县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省内生产企业采取送货制、直销、连锁配送方式销售复混肥,以规定出厂价格和实际运杂费为基础,销售给经销商的,加不超过2%的综合差率作价;直接零售给农民的,加不超过7%的综合差率作价。不得以送货制等为由变相提高化肥的出厂、销售价格。 3、各地要根据本《通知》规定,加强钾肥、复混肥的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化肥价格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利益。 本《通知》自2008年5月10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