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价传电〔2008〕75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提高统调火力发电企业
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各市、州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省统调火力发电企业:
 
    为缓解火力发电企业经营困难,保证正常的电力生产经营秩序,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8]259号),决定适当提高我省统调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8月20日起,将全省统调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各统调燃煤机组上网电价在省物价局湘价电〔2008〕105号文件公布标准的基础上同步调整,即除大唐耒阳电厂1#、2#机组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4135元外,未安装脱硫设备的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4255元,已安装脱硫设备的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4405元。
 
    二、电网经营企业对电力用户的销售电价暂不调整。电网企业因上网电价提高而增加的购电成本支出,纳入下次销售电价调整统筹解决。
 
    三、各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国家规定的电价水平。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管理,挖潜降耗,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次上网电价调整措施及时落实到位。要加强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和涉煤收费的监督检查,督促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电煤价格政策,不得借机提高或变相提高煤炭价格;严格履行签订的订货合同,提高合同兑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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