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析价格执法“三难”原因及对策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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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08-04-16 15:31:49
来源:
价格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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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实施10年来,在深化价格改革,规范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价格法》的引领下,积极推进依法行政,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在价格执法过程中的“三难”问题,即检查难、处理难、收缴难,却一直困扰着各级价格执法部门,严重影响了执法的公正。这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很不相适应,亟待我们认真研究,逐步加以解决。 一、价格执法“三难”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 检查难 客观方面。被检查者出于多种原因,采取各种手段,尽量把价格检查拒之门外,或使检查无功而返。一般乱收费单位总是以种种理由和借口拒绝检查或拖延检查,即便无法推却时,也总把检查人员晾在一边,不予配合。去年我县(湖南永兴)在检查县级一家医院时,医院只提供一间房子、一张桌子、几张凳子。检查人员靠自带电脑、电扇等办公设备开展工作,对方连开水也不提供。一些权力部门、强势单位,不把物价检查人员放在眼里,不须理由,直接拒绝。有一次检查所的一名所长带队到一政法部门履行正常检查,他们以检查人员级别太低,不予理睬,说:“到我们这儿检查,叫你局长来”。个别经营者,还以暴力相威。今年春运期间,价格执法人员查获一辆乱涨价的客运车辆,要他清退票款,并给予处罚时,客运车主竟动手殴打检查人员。价格违法者为了自身利益,不光是门难进、脸难看,而且采取种种手段隐瞒违价事实,销毁违法证据等。有的单位乱收费不开票,不做账或做账外账,使检查人员看不到真实的账目,有的单位把本是不合法的收入想方设法变为合法的。如我县一供水企业以前向新用水户收取“口子费”980元/户,后来将“口子费”980元换算成用水吨位,以用水费的名义开票收取;有的学校把向学生的乱收费转化为学生的自愿捐款,以家长的名义收取;有的医院把超标准收费项目,分解为几项,自然就不超标了。一些单位和企业利用高科技手段和电脑软件处理违法证据,如大超市、电讯等,他们的收费有较完备的电脑系统,其交易、收费记录可以随时改变和调整,专业性很强,不是专业技术人员很难查到问题。由于违价行为的隐蔽性,给检查取证带来了难度,找不到证据,明知其违法也无可奈何。另外,受经济利益驱动,如审计、纪检、纠风、工商等部门常捷足先登,插手办理价格违法案件,他们往往是找案情简单的案子,收了钱就了事,使物价检查部门不好再次介入。 主观方面。由于违价者的反检查能力的不断提高,手段的不断隐蔽,对价格执法队伍自身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目前,由于价格执法队伍素质的参差不齐,也给检查带来了一定难度。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经常受到冷遇和歧视,给他们工作热情是一种打击。对于事业心、责任感不强的同志,他们会打退堂鼓,对工作丧失信心。有的基层物价部门,检查所是大家都不愿去的地方。其次由于个别执法者不加强学习,不更新知识,个人素质跟不上发展要求,用老办法处理新问题,很难查实案件。另外,有的地方办公设施落后,没有车辆,接到举报,很难及时出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有的连电脑也没有,还采用原始办法查账,办案效率低下。再次,个别执法单位和执法者考虑部门和个人利益多,社会效果少,能收到钱就可以了,不想把案子往深处查。 (二)处理难 1.立法滞后,定性困难。物价部门的职能定性为“定规则、当裁判、搞服务”非常恰当。要当好裁判,必须有一套具体的、操作强的、全面的规则。规则没定好,裁判肯定难当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价格主管部门要当好经济游戏的裁判,必须要有规则作保证。1998年颁布《价格法》以来,相继出台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等配套价格规章,近期国务院又修改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初步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价格法律体系,为价格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奠定了基础。但也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给处理定性带来了难度。 一是对放开价格领域内的各种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缺乏相应可操作的法律规定。尽管《价格法》有一些规定,但不具体,不好操作。如“暴利”就不好界定,有的细则解释“销售价超过进价的100%为暴利”,而进价却多种多样,无从核实。象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定性也有一定难度。二是缺乏规范政府及权力部门的法律。各地各部门虽然制定了一些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但往往出于部门和局部利益的考虑,立法有强烈的地方保护色彩,造成立法执法的地方分割。三是大量“红头文件”构成了价格法制建设的组成部分。这些“红头文件”往往并不能保证与国家的法律法规保持一致,相反,由于“红头文件”的效力层次低,制定机关众多,制定程序不严,加之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自身利益影响,更容易有计划、大规模侵犯公民利益。同时也违背了我国《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诉讼法》,诸如“通知”、“意见”、“会议纪要”、“内部参考”等也成为价格执法依据,依据这些办的案件,很容易引起行政诉讼。这些是造成处理难的重要因素。 2.价格执法机构设置不合理。各级价格执法部门一般都是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主管。从中央到地方,价格主管部门的设置都不一样,有的为政府组成局、有的归属发改委,有的设独立局、有的合署办公。价格执法部门设置也不一样,有的设所、有的设分局。执法人员的编制性质也不一样,有的是事业编制、有的为行政编制,有的高套半级,县级价格执法部门一般是县物价局的一个股级单位。机构设制的不一致,也表明了各级政府对价格工作重视程度的差别。执法部门地位不高,领导重视不够,使有的地方在处理违价案件时底气不足,股级单位查科级单位,弱势部门要处理强势部门,自然就有诸多困难,很难硬起来。 3.各方干扰太大,执法环境差。价格执法,无论是从案件的介入检查,还是处理,以及收缴,随时有来自多方面的阻力。首先是领导的压力,个别领导部门观念强于法制观念,一旦价格执法部门介入他们的分管范围,他们大多数会出面为被查单位说话,找出很多理由来,让你不能查或不敢查。如某县价格执法部门要对教育乱收费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还未进入,县里分管教育的领导(原来分管物价)就找物价局局长打招呼,说:“县里搞‘双基’迎国检,因为价格检查,影响‘双基’国检达标,将追究责任”,命令物价局停止检查。我县某乡2004年6月至2006年7月的两年间,对该乡煤矿、砖厂、沙场等企业收取服务费、责任金等达53.18万元。在处理时,县里分管领导找执法部门说:“乡镇穷,经济压力大,钱已用了,象征性的收缴几万元就可以了”。目前,行政干预已成为处理价格违法难的一个突出问题。违法者一个是找领导施压,另一个是找执法者亲戚朋友来说情,基层范围小,亲戚朋友多,抬头不见低头见,有时办案难免不考虑人情世故,影响案件的处理。 (三)收缴难 价格执法最难的还是收缴,下面一组数据可以说明问题。某县近三年价格执法统计:2005年查处案件55件,违价总金额303.14万元,实行经济制裁74.85万元,占总金额24.69%。2006年查处案件36件,违价总金额1160万元,实行经济制裁132.1万元,占总金额的11.39%。2007年查处案件40件,违价金额1138.87万元,实行经济制裁72.67万元,占总金额的6.38%。统计数据显示,近三年经济制裁仅占价格违法总金额的6.38%-24.6%,全国的比例约在20%-40%。造成收缴如此低的原因主要是: 1.价格执法无过硬手段。对于乱收费,物价部门无强制手段,无划账权力,乱收费者不缴款,处罚决定书成为一纸空文,你毫无办法。如果申请法院执行,一是执法成本高,执法程序复杂,周期长。二是法院的公信力也不是太好。商请财政部门抵减其预算内拨款,财政部门考虑单位之间的关系,认为这样太伤感情。所以有时有的价格执法者干脆就采取多得不如少得,少得不如现得,与乱收费单位协商处理,能收多少就收多少。 2.所收违价款已经用完。大多违法单位,知道违法收入总有天会被查出,一般都会及时花掉,或花去大部分,待案件被查获时已所剩无几。乱收费单位大多是行政事业单位,靠财政拨款,无经济创收实体,要他们退还所收违价款或处以罚款,除非让他们继续乱收费,再无其他办法。基层单位的负责人现在更换频繁,这届领导收到的钱肯定不会留给下届,下届领导也不愿承担上届领导的违价处罚。诸多因素交错,产生了当前收缴难的局面。 价格执法检查难、处理难、收缴难三者是相辅相成、互相制约、互相影响的,检查困难,使违价事实不能彻底查出,肯定会使处理难以公正、合理,处理不能公正,不能使违价者口服心折,收缴违价款肯定会难。反过来如果违法者的违法事实已查清,处理恰当,而因为种种原因收缴不能到位,使违法者尝到了甜头,他们就会重复过去的故事,其他的人还会“东施效颦”,而且他们还会总结出违价的经验来对付检查,使价格执法“三难”恶性循环。 二、对策探讨 价格执法“三难”现象存在已久,破解价格执法“三难”对策,须我们认真探讨,笔者认为除加快完善价格法律体系,尽快制定与《价格法》相关的实施细则,使价格行政执法有法可依;加大宣传力度,扩大价格法律法规的影响力,让群众了解价格法律法规,自觉遵纪守法;加强执法者的素质教育,提高执法能力,强化行政风险之外,还应重点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改革体制,理顺关系 价格执法难,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目前价格执法模式管理职能弱化,执法手段匮乏,管辖区域限制等,价格执法体制亟待改进。一是提高价格检查部门的行政级别和地位,国务院现在由常务副总经理分管价格工作,各级地方政府也应与上级保持一致,明确高级别领导分管价格工作。要落实中央批准全国物价检查人员的事业编制全部转为行政编制的规定。改革价格执法部门的管理体制,将原来由物价局主管的模式转变为由纪委和物价局双层领导,人事、财务由物价局主管,业务由纪委主管,纪委派人到价格执法部门负责,指导加强价格执法。类似于铁路和林业公、检、法的管理模式。二是实行“检查、审理、执行”相分离的价格执法体制。成立检查、审理、执行部门。检查部门按检查要求认真履行检查职责,负责违价案件的调查、取证和对案件初步定性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审理部门负责对检查部门交来案件的合法性、手续、证据、检查数据、定性等方面进行审理,审理完后交执行部门执行,执行部门负责督促被查单位或经营者清退多收价款。对无法清退的进行收缴,对重大案件,通过纪检监察给责任人以行政、纪律处分。对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申请法院执行。这样,不但能提高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提升执法形象,还能有效缓解或逐步解决当前的执法“三难”现象。 (二)整合资源,形成合力 解决价格执法难,必须依靠各种力量,形成执法合力。一是争取领导支持。各级领导对价格执法工作的关注与重视是排除价格执法难的最有效途径。我们要经常将当地群众反映强烈的价格问题,价格形势,积极向领导请示汇报,尤其是主要领导。争取将价格检查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计划,只要纳入了政府工作计划,价格检查工作就得到了“尚方宝剑”。二是争取部门支持,借助“外力”。在价格检查工作中多加强与监察、纠风、财政、审计、工商、法院等强势部门协调,争取支持,联合办案,齐抓共管。三是加强上下级价格业务主管部门的配合。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针对目前价格执法难的问题,统一思想,打破地区保护和地域管辖等模式,多采取上查一级,联合办案,交叉办案等形式,克服地方行政干预,使价格执法部门真正做到有为有位。四是争取媒体支持。当前舆论监督是一种非常有效的监督方式,对于检查的大要案件、热点案件、重点案件要及时跟踪报道,该曝光的曝光,让民众了解真相,监督价格行为。让乱收费、乱涨价,损坏群众利益的违法者承受社会公众的压力,使他们不但付出经济代价,同时还要付出政治代价。 (三)狠抓重点,以点带面 俗话说:“一棵大树抓住根,带动树叶和树枝;一团大绳先找头,捆在一起牵着走”。做任何事情,都要分清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选准重点,抓住重点,突破重点,以点带面。我们在价格执法时,遇到的违价案件很多,每年我们要选准一两个,群众关注、反映强烈、影响面大的案件,如当前“看病贵、读书贵、买房贵”,涉农乱收费、培训收费乱、客运票价乱涨价等问题,集中人力物力,重点突破。首先要狠得了心,不被困难吓倒,不被权力所动摇;其次是要下得了手,抓住不放,一抓到底;另外是要开动脑筋,创新方法,以巧制胜。通过重点案件的查处能引起领导重视,引起社会关注,让违价者付出血的代价,震慑其他,提高价格执法威信,带动其他案件的查处,有效解决价格执法难的问题,进一步优化市场经济环境。 总之,价格执法“三难”现象存在已久,并不为许多人所重视,甚至还让有些人“麻木”。但是,当我们想到,所有这些违价行为后面牺牲的是群众的利益,中饱的是个人的私囊,喂肥的是一批贪官。我们就不得不握紧手中的利剑,不得不睁大自己的眼睛。做一个人民利益的忠诚卫士。 (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物价局 林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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